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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劳动与合同纠纷律师刘振宇:处理多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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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31 · 1201人看过
导读:刘振宇律师2019年起执业于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服务开封地区。在劳动纠纷中,代理河南XX公司,成功驳回贾X欠薪、经济补偿等诉求;在合同纠纷里,代理郑州XX公司,部分逆转一审不利局面,减少劳动关系存续时长。

劳动纠纷代理

刘振宇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逾150件,服务对象主要为企业和个人,工作方式侧重诉讼。在河南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中,上诉人贾X与被上诉人河南XX公司产生纠纷。争议焦点在于贾X认为公司欠薪、欠保,应支付经济补偿;公司则称未欠薪,贾X主动辞职不符合补偿条件,社保补缴属行政范畴。

刘振宇作为被告河南XX公司的代理人,分析案情后,指出贾X工资计算方式与合同约定不符,且其在仲裁时认可公司未拖欠工资。对于调岗问题,强调是因贾X工作重大过失,其不接受调岗主动辞职,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情形。关于社保,明确属于行政征缴范畴,非法院民事受案范围。最终,二审维持一审判决,驳回贾X上诉请求,为公司避免了欠薪赔偿经济补偿支出。

合同纠纷代理

在郑州XX公司与刘X的劳动争议案中,上诉人郑州XX公司与被上诉人刘X就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产生争议。刘X要求确认自入职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则认为双方不具备订立劳动关系的主观意愿和客观条件,且刘X是学生身份,即便有劳动关系也仅限于录取前。

刘振宇作为被告郑州XX公司的代理人,从公司发布用工需求、按小时计发报酬、不对刘X进行考勤管理等方面,证明双方是劳务关系。同时,强调刘X被学校录取后,劳动关系应截止。一审法院认定双方自入职起存在劳动关系,刘振宇继续上诉。二审法院虽维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但明确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为入职至刘X到学校报到,部分支持了公司诉求,减少了公司可能承担的责任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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