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简介与执业背景
张琪律师,执业于江苏省丹阳市的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自2017年开始执业。他拥有法学本科、管理学本科双学位,是双证律师、合伙人律师。从业多年来,累计办案达1000多件,还担任镇江地区某4S店、江苏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二、买卖合同纠纷案情简介
在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张琪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被告为某鞋业有限公司、公司股东王X其以及原公司股东王XX。原告与某鞋业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供应鞋底材料,王X其以担保人名义签字。20XX年X月至20XX年XX月,原告累计供货639594.89元,被告仅支付18万元,尚欠459594.89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鞋业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王X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王XX在未出资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办案经过与证据支撑
20XX年X月法院立案受理此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代理人张琪律师到庭,三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张琪律师代理原告举证销售合同、提货单、增值税发票、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证实供货、欠款及股东出资、股权变更、公司减资等事实。法院结合这些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查明了案件事实,依法进行缺席判决。
四、案件判决结果与理由
法院最终判决:某鞋业有限公司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459594.89元及利息;王X其对公司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王XX对王X其未按期缴纳的300万元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2488元由三被告负担。判决理由为案涉销售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供货义务,被告欠付货款事实清楚;王X其作为保证人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公司存在多起执行终本案件,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出资,王XX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应承担补充责任;公司诉讼中违法减资,王X其需在减资范围内担责。这一案件充分体现了张琪律师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的执业实践与专业应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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