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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台州合同保险律师推荐,擅解多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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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7 · 1555人看过
导读:马学兵律师从2023年开始执业,服务于台州地区。他毕业于浙江大学,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件。专业方向包括合同纠纷、保险理赔、交通事故等。曾成功代理服务合同纠纷,助委托人追回健身私教课费;还打赢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为委托人获赔8万余元。

律师基本信息

马学兵律师执业于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33xxxxxxxx648445。自2023年开始执业至今,服务地区为台州,联系地址是台州市椒江区广场南路52号海天苑大厦6楼。他拥有浙江大学法学学士的教学背景,执业理念是客户至上,用事实说话,用法律维权,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他还担任浙江省法学会科技与网络法治研究会理事、台州仲裁委调解员、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营商环境法治(政府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新x保险浙江分公司客户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监督官”等职务。

丰富的办案经验

执业至今,马学兵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劳动争议、民间借贷、行政诉讼等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90余件。其中,尤为专精于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纠纷案件,占比约45%。同时,在侵权纠纷服务合同纠纷赠与合同纠纷、股东出资纠纷股权转让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医美纠纷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在保险理赔领域,他亦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承办案件达30余件,主要集中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占比约15%,并熟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关联案件的处理。

成功追回健身私教课费

在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委托人张X(化名)在其法定监护人陪同下,与XX健身有限公司通过口头约定达成私教训练协议,约定私教课程共9节,每节280元,合计支付费用2520元,未签订书面协议。委托人明确要求XX健身有限公司指派王X(化名)作为专属私教,后王X离职,委托人法定监护人得知后,明确拒绝该公司重新选派教练,并要求退还剩余6节课费用1680元,遭到该公司拒绝,该公司仅同意退还70%费用。双方协商无果后,委托人委托马学兵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私教服务合同并全额退还剩余费用。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私教离职后,委托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全额追回剩余课程费用。马学兵律师接受委托后,快速聚焦“私教服务人身属性”这一关键要点,结合委托人提交的收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明确诉讼思路,精准提出“解除合同+全额退还1680元费用”的诉讼请求。针对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私教离职后公司推诿退费的问题,他全面整合收款收据、转账凭证、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充分佐证双方服务合同关系、费用金额及被告违约事实。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口头达成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该私教服务基于委托人对专属教练王X的信赖订立,具有较强人身属性。现王X离职,委托人不同意更换教练,双方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信赖基础,委托人解除合同的请求合法有据。结合证据认定剩余6节课费用为1680元,最终判决确认双方服务合同解除,XX健身有限公司全额退还委托人剩余私教费用1680元,案件受理费由该公司负担。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关权利,不影响案件正常审理。马学兵律师全程主导诉讼流程,妥善处理案件审理中的各项事宜,面对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及时与法院沟通,确保案件顺利推进,最终帮助委托人成功追回全额退费,以专业的法律服务化解纠纷,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车辆保险合同纠纷胜诉

张X(化名)为其所有的小型新能源汽车在XX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13万余元,使用性质非营业。保险期间内,张X之子李X(化名)驾驶该车辆,通过顺风车平台搭载两名乘客,后协商线下付款取消订单,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路灯杆损坏。事故发生后,XX保险公司以“车辆改变使用性质用于营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绝理赔,并要求张X签署放弃理赔确认书。为维护合法权益,张X委托马学兵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车辆损失89200元、路灯修复费10800元及评估费、诉讼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李X使用顺风车平台搭载乘客的行为是否改变车辆非营业使用性质,保险公司能否据此免责。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案涉行为属于营运,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同时对车辆损失评估价格及路灯修复费提出异议。马学兵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拆解案件关键要点,构建核心辩护逻辑。其一,顺风车的本质是互助拼车、分摊通勤成本,与以盈利为目的的网约车营运存在本质区别,李X的接单时间、路线均与上下班通勤高度契合,未改变车辆非营业属性;其二,事故当天虽取消平台订单,但仍按原行程接送乘客,未超出合理通勤范围,不会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其三,车辆损失评估程序合法、机构具备相应资质,评估结论应作为定损依据。最终,法院采纳了马学兵律师的核心意见,判决XX保险公司支付车辆损失75820元及评估费5500元,累计获赔8万余元,路灯修复费因法律关系不同建议另行主张。在这个案件中,马学兵律师精准界定法律边界,面对保险公司对“营运行为”的扩大化解读,从顺风车与网约车的法律定义、行为本质出发,结合案件事实清晰划分非营业与营运的界限,打破保险公司的免责抗辩逻辑。他全力捍卫投保人权益,积极推动车辆损失评估,固定核心证据,同时针对保险公司对定损价格的异议,从评估程序、资质等方面充分论证其合法性,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足额保险赔偿。这彰显了他在保险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理赔维权能力,为同类非营业车辆顺风车出行理赔纠纷提供了高效维权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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