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资质与背景
贾小燕律师持有执业证号15133202011236802,就职于四川明炬(甘孜)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云南红河建水县。自2020年执业以来,处理各类诉讼与非诉讼案件近两百件,在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工伤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她擅长梳理复杂案件事实、精准把握法律适用、制定务实可行的争议解决方案,致力于为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最大化。
二、案件背景与委托
理塘县雅某某小区32名业主遇到了一个难题,被告麦XX侵占小区公共区域并设置护栏,严重妨害了业主的正常使用。于是,这些业主委托贾小燕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将麦XX诉至四川省理塘县人民法院,诉请判令麦XX停止对案涉公共地块的侵占行为。而被告麦XX则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案涉地块归其所有,且其系按协议行使权利,认为原告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三、诉讼策略与证据收集
她全面梳理证据、核实地块权属及业主身份。为了明确适格诉讼主体,她逐一核实多名原告的产权证明,为业主维权奠定了主体基础。同时,她全面收集宗地图、不动产权证、现场勘验材料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证明了案涉地块属业主共有、被告存在侵权事实。在庭审中,贾小燕律师专业地进行举证质证、充分发表代理意见,精准适用《民法典》物权相关规定,驳斥被告的抗辩理由,为法院裁判提供了关键的法律与事实支撑。
四、案件结果与律师价值
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贾小燕律师当庭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宗地图、现场照片等关键证据,充分论证案涉地块划入小区宗地图界址范围,且建有消防水池、配电箱等公用设施,依法属小区业主共有;27名原告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系适格主体,被告设置护栏的行为已构成对业主物权的妨害。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核心诉讼意见,认定案涉地块为小区公共区域,27名原告主体适格,被告行为构成妨害,判决麦XX十五日内拆除防护栏并停止侵占行为,驳回5名未完成产权登记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贾小燕律师成功推动法院判令被告拆除防护栏、停止侵占,有效维护了小区多名业主对公共区域的合法使用权,实现了业主的维权诉求,彰显了物权保护的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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