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的杨福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处理过近百件案件,他提醒企业和劳动者,这些行为可能会引发一系列法律风险。
明确劳动关系主体
在叶某与安徽XX公司的案件中,被申请人辩称叶某应与宁波XX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然而杨福律师通过收集证据,证明了叶某受安徽XX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管理、工资也由该公司支付。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企业应清晰界定劳动关系主体,避免因主体不清陷入法律纠纷。
规范工资制度与合同签订
本案中,被申请人未与叶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无法证明其主张的工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杨福律师为叶某争取到了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企业应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工资标准及构成,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被申请人未为叶某缴纳社保,最终被裁决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企业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不仅是法律义务,也是保障员工权益、降低自身法律风险的必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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