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不起诉案
当事人何XX,新疆库尔勒市农民。争议焦点在于何XX明知他人无申领棉花补贴资格仍与其合谋骗取补贴,检察院指控其构成诈骗罪。于欣律师担任何XX的辩护律师,在案件中,于欣律师引导何XX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25X00元。最终,检察院鉴于何XX具有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量刑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
开设赌场变赌博罪不起诉案
当事人XX,个体职业者。本案最初以涉嫌开设赌场罪立案,后变更为涉嫌赌博罪。争议焦点是博湖县公安局认定XX伙同他人在赌场内向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兑换服务,涉嫌赌博罪,但证据是否充足存在疑问。于欣律师为XX辩护,在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面对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情况,于欣律师密切关注证据收集情况,指出无证据证实向XX与XX借款的参赌人员王XX构成赌博罪。最终,检察院认为认定XX涉嫌赌博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XX不起诉。
故意伤害罪不起诉案
当事人陈XX,因车辆调头一事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并互相殴打。争议焦点在于陈XX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以及如何量刑。于欣律师作为陈XX的辩护人,在案件中,引导陈XX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同时强调陈XX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最终,检察院认为陈XX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陈XX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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