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陈步青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技术,为劳动者争取到了应有的工伤赔偿。
证据梳理
接受委托后,陈步青律师面对复杂的工伤待遇仲裁案件,首先系统梳理了全部证据材料。这些材料包括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出院记录、诊断证明、工资发放记录等。其中,诊断证明是确定停工留薪期的关键证据。
庭审抗辩回应
关于劳动关系问题,被申请人以“未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否认双方关系。陈律师指出,申请人通过案外人进入工地工作、接受管理的事实,结合工资发放记录,足以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资发放记录也符合劳动关系特征。
关于工资标准问题,申请人主张日工资320元,陈律师仔细核对工资发放记录中的工天和金额,计算出日工资确实为320元,驳斥了被申请人异议。
关于停工留薪期问题,被申请人以“出院记录与诊断证明矛盾”缩短停工留薪期,陈律师坚持有法定证明力的诊断证明应被采信,因被申请人未提供相反证据。
赔偿项目计算
陈步青律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逐项计算了申请人应得的各项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形成完整赔偿清单。最终仲裁委基本采纳其代理意见,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各项赔偿共计1735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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