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设备租赁纠纷的案件中,往往存在着诸多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利益纠葛。本案中,杭州XX公司与XX公司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就呈现出盘根错节的局面,租金的结算、违约金的认定等问题如同一个个难解的死结,困扰着当事人。
明确案件性质
潘登律师自2014年执业以来,承办过众多合同纠纷案件。在接手此案后,他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定性。通过对双方签订的《施工升降机租赁协议》的仔细研究,确定这是一起典型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梳理租金情况
潘登律师认真梳理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项细节。原告按协议向被告租赁设备,2012年12月18日双方进行结算,确认6台设备合计租费为953667元,被告已支付197100元,还应支付756567元。潘登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准确地把握了租金的数额,为后续的诉讼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合理主张违约金
对于违约金的问题,合同约定了违约赔付方式,但在实际履行中双方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潘登律师考虑到实际情况,主张以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低于合同约定,这是对原告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从2012年12月19日起至2014年9月23日,以756567元为基数计算出违约金共计243236元,而原告主张金额为205407.94元,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最终,在潘登律师的努力下,法院判决XX公司支付租金756567元及相应违约金,成功破解了这起复杂的建筑设备租赁纠纷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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