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务里,证据就像一团迷雾,很多时候难以清晰地认定事实,给案件的处理带来极大的挑战。在这起土地征收补偿款纠纷案件中,原告王XX、王某就陷入了这样的困境,而何小艳律师的介入,为案件带来了转机。
证据初查
何小艳律师自2008年开始执业,承办过数百起案件。接手此案后,她迅速投入工作,仔细查阅了案件的相关材料。她发现,被告为证明原告不具备村民资格,提交了某村村委会证明以及灵川XX队分配集体收益的名单复印件。何律师深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关键,于是她开始对这些证据进行深入审查。
证据核实
对于某村村委会证明,何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发现某某村委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她认真研究法律条文,严谨地指出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于灵川XX队分配集体收益的名单复印件,何律师发现名单上未见王XX、王某二人名字,且被告未提供证据原件核对。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该证据系复制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判决依据
何律师还注意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0日做出的(2019)桂03民终X号生效判决,已对二原告的村民资格做出了认定。被告未提供证据推翻这一法律事实,因此原告仍具有被告组织的村民资格,并享有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权利。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何小艳律师凭借对证据的细致审查和精准把握,为原告赢得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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