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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案:从不利到逆转的法律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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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0 · 143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何小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888人 执业18年
律所: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503200811726937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3387735229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何小艳律师,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200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现任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主任及合伙人,在创办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之前,曾在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分教处担任法学教师,此后先后在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广西九宇律师事务所、广西桂宁律师事务所等律所担任专职律师。 二、擅长的业务 1、各种债权债务纠纷; 2、各种类型的合同纠纷; 3、公司法方面的非诉与诉讼业务; 4、基础建设工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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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母女索要土地征收补偿款,一审虽胜但被告不断申诉,形势不利。在律师努力下,最终胜诉获补偿及利息,实现逆境翻盘。

原告王XX、王某向被告某村民委员会王家村村民小组索要土地征收补偿款。此前虽经一审二审判决原告胜诉,被告支付补偿款及利息,但被告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又向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让原告陷入不利的焦灼处境。此时,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的何小艳律师临危受命,为原告代理此案。

证据博弈

被告辩称原告二人不是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交了某村村委会证明和灵川XX队分配集体收益的名单复印件作为证据。何小艳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细致的工作态度,对这些证据进行了有力反驳。对于村委会证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因村委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该证明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于名单复印件,因无法与原件核对,且名单上未见原告名字、原告也未签字领款,此证据同样不被法院采信。

生效判决的支撑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曾于2019年6月20日做出的生效判决,已对二原告的村民资格做出了认定。何小艳律师紧紧抓住这一关键,指出被告未提供证据推翻该生效判决认定的法律事实,即二原告仍具有被告组织的村民资格,享有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权利。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土地征收补偿款310000元及逾期利息。何小艳律师成功帮助原告实现了逆境翻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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