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公司长期为XX集团供应建筑材料,XX集团背书转让两张共30万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后,XXX公司提示付款遭拒,多次沟通无果。一审中,XXX公司虽依法享有票据权利,但面临回款困境,此时邹鹏鹏律师接受委托介入此案。
关键发现
邹鹏鹏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涉案主体背景进行深度调查。发现出票人XXX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股东为XX公司。基于这一关键发现,邹律师制定诉讼策略,不仅起诉直接债务人XX集团和承兑人XXX公司,还将XX公司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胜诉亮点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XXX公司持有背书连续的商业承兑汇票,依法享有票据权利,XXX公司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应支付票据款项及利息,XX集团作为背书人,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于XX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与XXX公司财产独立,法院判令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XX集团、XXX公司连带支付XXX公司票据款30万元及相应利息,股东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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