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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材料款追索逆转:穿透公司面纱追究股东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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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0 · 152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邹鹏鹏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97人 执业8年
律所:北京尚公(杭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1201811046045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3764647981
代表案例:12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邹鹏鹏律师,浙江大学法律硕士,专注于公司经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纠纷等民商事领域,执业至今承办过200+民商事案件,涉及房地产业、租赁和房屋服务业、制造业等多个行业。努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次被委托人称为“靠谱”的律师,希望可以为您提供靠谱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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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XXX公司持30万商业承兑汇票被拒付,一审面临回款难题。邹鹏鹏律师介入,深挖发现“一人公司”,将股东列为被告,最终法院判决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成功为公司追回款项。

XXX公司长期为XX集团供应建筑材料,XX集团背书转让两张共30万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后,XXX公司提示付款遭拒,多次沟通无果。一审中,XXX公司虽依法享有票据权利,但面临回款困境,此时邹鹏鹏律师接受委托介入此案。

关键发现

邹鹏鹏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涉案主体背景进行深度调查。发现出票人XXX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股东为XX公司。基于这一关键发现,邹律师制定诉讼策略,不仅起诉直接债务人XX集团和承兑人XXX公司,还将XX公司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胜诉亮点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XXX公司持有背书连续的商业承兑汇票,依法享有票据权利,XXX公司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应支付票据款项及利息,XX集团作为背书人,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于XX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与XXX公司财产独立,法院判令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XX集团、XXX公司连带支付XXX公司票据款30万元及相应利息,股东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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