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与执业背景
钱飞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学历,系统接受过高等法学教育,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自2018年起,他在江苏长林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时间,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31010。他服务于无锡地区,联系地址为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东亭南路21号。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合同、婚姻、债务、公司纠纷等领域深耕,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00余件,尤其专精于合同案件,占比约30%,同时在婚姻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
案件受理情况
2019年11月8日,河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XX”)与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第三人浙XX公司(以下简称“浙江XX”)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立案。河北X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10万元(待质量鉴定后再予以增加),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XX公司委托钱飞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
案件审理过程较为复杂,经过多次开庭。2020年5月14日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河北XX的法定代表人张、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及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飞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申请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20年7月30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河北XX的法定代表人张、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王,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飞、第三人浙江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一系列证据,包括原告的营业执照、原被告双方订立的购销合同、对涉案产品的技术要求、被告的质量检验证明书、原告向被告公司银行转账记录、涉案产品的照片及出现裂缝管道的现场照片、陕西某公司出具的罚款通知、技术员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方的销售单、被告为原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被告XX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对部分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部分证据的证明目的提出异议,认为不能证明出现质量问题的货物是被告提供的。第三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也提出了不同程度的异议。
被告围绕其主张也提交了相关证据,如原告、被告的购销合同及技术参数、被告与第三人的购销合同及技术参数、第三人的质量检验证明书及试验报告、第三人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公司技术人员与原告公司技术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与第三人技术人员的聊天记录等。原告和第三人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也进行了质证,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案件事实认定
综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各方的质证意见和当事人当庭陈述,法院认定2019年1月24日被告分别与原告、第三人签订了无缝U型管购销合同,合同均已履行完毕。被告与第三人履行合同时,第三人向被告提供了浙江XX质量检验证明书、水压试验报告、钢管涡流探伤报告、晶间腐蚀试验报告。被告在履行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时,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告提供了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报告。原告用于陕西某所订购的换热器之上的无缝钢管出现裂缝后,与被告微信联系协商未果,遂提起诉讼。
案件最终结果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因产品质量问题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但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损失,原告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待证据充分后可另行起诉。钱飞律师在此次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诉讼策略,积极为被告进行辩护,最终使得法院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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