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法律顾问 > 诉讼指南 > 民法典拟制成就规定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的运用

民法典拟制成就规定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的运用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0 · 1173人看过
导读:本文结合胥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阐述《民法典》合同拟制成就规定等法律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沙璇律师运用该理论及相关法律规定,成功说服司法机关,认定付款条件成就,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沙璇律师凭借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胥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中,运用法律理论成功解决实务难题。

理论指导下的付款条件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在本案中,案涉项目已验收合格且超过四年,但上诉人作为承担支付责任一方,长期未收到结算付款时,未积极向上主张权利,阻碍了被上诉人获得工程款条件的成就。沙璇律师依据此法律规定,向司法机关阐述上诉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应视为不正当地阻碍支付条件成就,依法应视为支付条件已成就。这种对法律理论的准确运用,有力地说服了司法机关,认定案涉工程价款支付条件成就。

合同义务对等性理论的运用

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虽约定先票后款,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交付建设工程系被上诉人的主要义务,开具发票是附随义务,而支付工程款是上诉人的主要义务。沙璇律师运用合同义务对等性的理论观点,指出被上诉人未开具发票不影响工程的正常交付及使用,且与上诉人的付款义务不具有对等性。因此,上诉人以此为由主张支付条件不成就缺乏法律依据,最终司法机关采纳了该观点,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沙璇律师自2021年执业以来,在众多案件中展现出深厚的法学素养和理论高度。她将法律理论与实务紧密结合,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等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法律界的中坚力量。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