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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案:策略攻防决胜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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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0 · 189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沙璇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5年 职务:主任
律所:贵州贵漂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201202111321991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078501636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她始终坚持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原则,细致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链条,全力维护当事人的人身权利与诉讼权利;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领域,她善于精准识别法律风险、破解争议僵局,以“事前预防、事中把控、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服务,为当事人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在婚姻家事领域,她兼顾法理与情理,以专业理性与人文关怀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守护公平正义与家庭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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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案中上诉人就工程款支付条件等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律师从重复起诉、付款条件成就等多方面抗辩。通过摆事实、讲法律,促使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沙璇律师在胥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中,凭借出色的策略运用,成功维护了当事人权益。

以事实破“重复起诉”质疑

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重复起诉、滥用诉权。沙璇律师指出,前案因审计结果未出具驳回诉讼请求,本次是基于上诉人超出结算正常期间未完成结算这一新事实起诉。前后两案并非基于同一事实,有力粉碎了上诉人“重复起诉”的论调,确立了合法诉讼的基础。

戳破“付款条件未成就”谎言

上诉人以“背靠背”条款和“先票后款”约定,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沙璇律师深入剖析,指出案涉项目已验收合格超四年,但上诉人长期未积极向上主张权利,其怠于行使权利行为应视为不正当地阻碍支付条件成就,依法应视为条件已成就。对于“先票后款”,强调交付工程是主要义务,开具发票是附随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性,有力反驳了上诉人的主张。

坚守工程价款认定防线

上诉人对工程价款认定中的甲供材料吊装运输费提出异议。沙璇律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指出该款项既无施工过程中的确认凭证,也未得到被上诉人追认,一审未将其计入甲供材料扣除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沙璇律师在这场诉讼中,通过精准的策略制定和灵活的战术运用,在与对方当事人和司法机关的沟通博弈中取得胜利,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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