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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从控罪到轻罪获缓刑的证据辩护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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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19 · 106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吕泽宇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5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40920211037410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293507060
代表案例:1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会外语,丰富的专业经验;法学专业优秀毕业生,专业知识基础过硬,以优异的成绩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且本人执业律所前身为忻州地区律师事务所,为忻州地区老牌大所,律所律师多为忻州师范学院教授,实习执业期间跟随多位优秀前辈律师学习,能尽可能的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全面和优质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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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诉机关指控王X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王XX辩称无骗税故意且已补缴税款。吕泽宇律师梳理证据,构建核心辩护观点,庭审阐述法律适用,法院采纳意见,王XX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获缓刑。
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从控罪到轻罪获缓刑的证据辩护之路

税务犯罪问题备受关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更是司法焦点。此类案件不仅涉及复杂的税务知识,还需精准把握法律条文及证据。吕泽宇律师自2021年执业以来,擅长处理各类案件,在这起以“补进项”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展现出了专业的证据处理能力。

证据梳理与定性分析

接受委托后,吕泽宇律师对案件证据进行全面梳理。其中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流水、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等。他重点核实了三个方面:涉案发票对应的煤炭业务是否真实存在;被告人让他人代开发票的主观目的;涉案发票抵扣后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及损失数额。

核心辩护观点构建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批复及法学理论,吕泽宇律师提出核心辩护意见。主观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目的犯,本案被告人系为“补进项”代开发票,无骗取税款故意,不符合该罪主观构成要件。客观上,经税务机关核实,涉案发票应纳税款已依法申报缴纳,受票方也补缴入库,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即便构成犯罪,其行为更符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构成要件,且被告人有自首等从轻情节。

庭审辩护与法律适用

庭审中,吕泽宇律师向法庭提交最高法指导案例、司法解释及学术论文,系统阐述“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观点,并结合本案证据逐一论证,最终促使法庭采纳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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