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梳理与主张交锋
上诉人代理律师沙璇指出,从本案及关联案件查明事实看,上诉人欠付工程款付款期限未届满,且因工程未竣工验收备案和审计,尾款金额不确定。被上诉人在明知付款条件未成就时,恶意提起民事诉讼并错误保全上诉人银行账户。被上诉人多次变更诉讼主张金额,滥用诉讼权利,还虚构情况紧急证明,未按时起诉,通过多种手段恶意延长冻结时间。沙璇律师强调被上诉人作为专业建筑企业,对合同付款条件应清晰认知,其行为构成侵权。
法律依据与事实认定博弈
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应准备充足资金,其资金被冻结后无法缴纳土地出让金,自身有责任。被上诉人依据主张的事实和证据申请冻结账户,系依法行使权利。即便最终判决未支持被上诉人请求,也不能认定其主观有恶意。二审法院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为财产保全目的是保障裁判执行,申请保全人是否过错需综合多方面认定。本案中被上诉人提起诉讼及保全在合理范畴内,不能认定为恶意诉讼,上诉人主张财产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损失举证与责任判定权衡
上诉人称被上诉人错误保全致其违约被罚没巨额款项,已充分举示实际损失证据。但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未举证证明被上诉人债权到期时其有能力直接支付,也未详细举证保全经济损失。二审法院综合考量,认定被上诉人在合理行使权利,上诉人主张的损害赔偿与后续案件冻结措施和本案审理无直接关联,最终维持原判,这场策略博弈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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