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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舞弊案:一审缓刑,二审依据情节改判定罪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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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19 · 172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徐征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50人 执业20年
律所: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9200610545440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953827796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具备严谨的思维方式、敏锐的洞察力以及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在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企业合规等方面,利用成熟的律师团队协作优势研析风险,制定策略,并在实际操作中灵活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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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山东省肥城市张X因动物检疫徇私舞弊被诉,一审被判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张X不服上诉,律师提出多方面辩护意见。二审维持定罪,考虑情节轻微、危害小,改判免予刑事处罚,助张X保住公职。
动物检疫舞弊案:一审缓刑,二审依据情节改判定罪免刑

在法治社会中,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至关重要,尤其是涉及公职人员的犯罪案件,不仅关乎个人命运,也影响着社会对法律公正的认知。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的徐征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知识,在处理复杂刑事案件方面有着出色表现。

一审判决情况

2018年3月6日,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张X犯动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一案并作出判决。张X在担任肥城市某镇畜牧兽医站检疫员期间,违反规定,为养殖户杨X出具6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审认定其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二审辩护策略

张X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徐征等律师作为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指出张X几次供述内容高度重合有复制粘贴之嫌;张X并非出入境检疫机关和国家质检总局工作人员,不是适格主体;张X出具的证明虽程序违规但结论真实,主观无徇私故意、客观无舞弊行为。

二审改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虽认为一审以出具证明情况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但考虑张X行为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最终维持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改判张X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免予刑事处罚。徐征律师通过专业的辩护,为张X保留了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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