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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丽江婚姻家事与合同纠纷律师杨慧:承办千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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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18 · 1320人看过
导读:杨慧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领域。她执业至今承办案件逾1000件,在民事、刑事领域有深厚实务积淀。曾代理宋XX与康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丰富执业背景

杨慧律师2014年开启执业生涯,至今已有多年法律实践经验。她毕业于东北林业大学法学专业,拥有法学学士学位。2019年底,她合伙创设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并担任副主任。其不仅是律所高级合伙人,还担任玉龙县法学会法律咨询专家、玉龙县妇女联合会副主X以及丽江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等职务。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民事、刑事相关案件成功办理800余件,尤其专精于民事案件,占比约80%。她的服务对象广泛,涵盖企业、政府部门以及众多个人,能够为不同类型的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在企业法律服务方面,她擅长为企业建立规章制度、审查和起草合同,帮助企业防范经营和用工风险;同时,她积极响应国家政策,担任政府部门法律顾问,为党政机关提供法律支持。

房屋买卖纠纷代理

在宋XX与康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杨慧律师作为原告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2019年5月4日,宋XX与康XX公司签订《康美之家会员权益产品购买协议》,购买位于玉龙县的房屋,并按约定支付了购房全款。然而,被告迟迟未履行交付过户手续,且经了解,被告所售房屋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土地使用年限与宣传不符,存在虚假宣传问题。原告多次交涉无果后,于2020年1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协议无效,返还购房款、支付利息并赔偿损失。被告辩称签订协议时已告知原告相关证件在办理中,且协议不仅是房屋认购,还有会员权益服务,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认为自己不存在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原告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案件结果与意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因被告在签订协议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且在原告起诉后才取得,故协议应认定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返还原告购房款。对于原告要求的利息及赔偿已付购房款一倍损失的请求,法院认为原告未能证明被告存在故意欺瞒行为,其自身也有审查注意义务,因此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及被告在起诉后不久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杨慧律师在该案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原告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她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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