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与教育背景
李岩是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自2023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13xxxxxxxx630754,服务地区主要为河北承德。他毕业于河北工业大学,拥有本科学历。其联系地址位于承德市双桥区嘉和广场B座12层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
业务领域与案件数量
执业以来,李岩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三大核心业务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50余件。其中,刑事辩护案件占比约30%,他在诈骗罪、帮信罪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在工伤赔偿领域,他承办案件三十余件,主要集中在承德,占比约25%,同时也熟悉劳动纠纷等关联案件的处理,此类案件占比约15%。
执业理念与个人简介
李岩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他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勤勉尽责、维护正义”为信条,凭借扎实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案件实操经验、严谨缜密的办案思路,专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精准的法律服务,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践行法律人的初心与使命。在刑事辩护领域,他深耕刑事案件全流程代理,熟练掌握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的辩护技巧,擅长取保候审、不予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及无罪辩护等核心业务。在劳动纠纷与工伤赔偿领域,他精通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能熟练处理劳动合同纠纷、劳动报酬追索、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主张、社保补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索赔等各类案件,既能为劳动者维权撑腰,也能为企业提供合规用工法律指导,助力劳资双方化解矛盾。
行业职务与交流活动
李岩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与行业认可度,先后担任数字瀛和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承德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承德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承德市律师协会农业农村专业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他积极参与各类专业学术研讨、业务技能培训与行业交流活动,与业内资深律师深入探讨法律实务难点、交流办案心得,不断吸收前沿法律知识与办案技巧,持续提升自身专业素养。同时,他立足本地法律服务需求,主动参与建设工程、农业农村等领域的法律研究与服务工作,为行业发展建言献策,助力地方法律服务行业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重要经验总结
在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时,李岩精准挖掘当事人自首情节并成功获法庭认定,结合案件证据细致质证、充分辩论,大幅核减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金额,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减轻二年刑期的良好辩护效果,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办理某国企八百余万元欠款追偿案件中,他综合运用诉讼与非诉相结合的办案策略,依托扎实专业的法律功底制定精准维权方案,通过多方沟通协商、精准把控争议焦点,最终促成庭外圆满和解,成功为企业全额追回欠款,高效维护了国企合法财产权益。在办理多名农民工、大车司机工伤赔偿系列案件时,他针对该类群体劳动关系隐蔽、用工不规范、工伤认定期限易超期的突出痛点,先聚焦劳动关系确认关键前提,梳理用工证据、工作痕迹、薪资流水等核心材料,通过仲裁与举证质证,成功为当事人锁定合法劳动关系,夯实工伤维权基础。针对工伤认定期限把控难题,他第一时间梳理时效节点,依法提出时效中止、中断主张,精准规避超期维权风险,顺利推动工伤认定程序落地。同时结合案件实际制定分层式索赔法律策略,区分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不同路径的适用场景,兼顾维权效率与赔付金额最大化,精准核算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赔偿项目。最终成功为全体当事人足额争取到应得工伤赔偿,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在代理多起劳动者劳动争议维权案件时,他聚焦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核心诉求,精准梳理劳动关系存续、薪资发放、解除用工关系等关键证据,严格依据劳动法律法规,明确各项赔偿的计算标准与法律依据。针对用工单位抗辩点逐一击破,通过仲裁与诉讼阶段的专业质证、充分辩论,精准主张当事人合法权益,最终均成功为劳动者追回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及二倍工资差额,积累了丰富的劳动争议维权实操经验。
典型案例之劳动争议案件
在孙XX诉广东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深圳XX司、广东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中,李岩作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参与仲裁。申请人孙XX称于2021年X月2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工种为营养顾问,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基本工资1500元加提成。因被申请人扣发绩效导致基本工资不足1500元,申请人被迫于2025年5月X日提交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提出多项仲裁请求。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合同、社保缴费截图显示双方于2021年X月13日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社保;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成立,系主动离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已向申请人提供劳动条件,及时足额支付薪酬,因申请人个人销售能力问题未达成绩效考核标准且存在违规情况;申请人工资为基本工资加提成,不存在工资差额;劳动仲裁时效为1年,申请人诉求已过仲裁时效;申请人自2025年2月5日开始休病假至2025年5月X日,不应享有当年未休年休假;被申请人XX深圳XX司是独立民事主体,XX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仲裁委查明,双方自2021年X月13日签订劳动合同,2025年5月X日,因被申请人发放的工资长期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申请人提出离职。最终仲裁委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东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深圳XX司自2021年X月13日至2025年5月X日存在劳动关系;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X000元;支付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工资差额X535.X元;驳回申请人其他请求事项。
典型案例之农民工建筑工地受工伤案件
在姜XX与四川XX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伤待遇争议一案中,李岩作为申请人姜XX的委托代理人参与仲裁。申请人姜XX自2024年4月13日起受聘于被申请人,在滦平县XX棚改返迁区B区工地从事钢筋工工作,2024年5月3日工作期间被夹伤,经鉴定为伤残十级、停工留薪期4.0个月。申请人请求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XXXX4.X元。被申请人辩称之前谈好数额后申请人反悔,要求申请人提交受伤片子和就医票据,申请人未提供;认为申请人到别的工地干活可能造成二次伤害;申请人私自使用弯曲机受伤,不是从事被申请人安排工作受伤。申请人提交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初次鉴定结论书、记工单和工资结算证明等证据。仲裁委认定申请人所受伤害属于工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最终裁决自2025年X月1X日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于裁决书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XX4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XX2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21XX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22X.4元,合计133X5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