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职近15年,离职后公司以各种理由扣留其60.7万股权奖金。程某申请仲裁,庐江仲裁委驳回其全部仲裁请求,程某陷入绝望。此时,安徽徽通律师事务所的杨友良律师接受委托,为程某代理此案。
一审困境
在一审中,房产公司拿出《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称程某已确认各项权益得到保障,不应再就奖金等主张权益。同时,依据《某集团国内成就共享计划激励制度》,表示项目亏损时有权扣除程某购股权款项。程某虽进行反驳,但局面一度不利,仲裁结果也对其极为不利。
二审逆转
杨友良律师在二审中,深入研究案件细节和相关法律法规。针对《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他指出协议中所说的解除劳动关系事宜及衍生事项不包括程某的诉请,该协议利用排除劳动者权益的条款规避公司责任,应属无效条款。对于房产公司以项目亏损为由扣除奖金的说法,杨友良律师强调出现亏损应一项目一计算,且房产公司未就项目实际亏损进行举证。最终,法院采纳了杨友良律师的观点,判决房产公司支付程某购买股权奖金607000元,成功实现逆转。
杨友良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逾1000件,在合同领域经验丰富。此次案件的成功代理,再次展现了他扎实的专业功底和独特的辩护思路。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