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徽省xx市某镇的道路上,一场悲剧突然降临。一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行驶过程中突然侧翻,无情地碾压到对向行驶的小型轿车,造成车内四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货车司机刘X被安徽省xx市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的焦梓铭律师担任刘X的辩护人。
事故发生与指控
xx年xx月xx日x时分,刘X驾驶皖H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xx市某镇某路Y线行驶。当行驶至安徽某无纺布有限公司前,为避让同向前方徐X驾驶的老年人四轮代步车,刘X采取措施不当致车辆侧翻,碾压到对向行驶的姚X驾驶的小型轿车,造成张X当场死亡,姚X等三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刘X自身也受伤。经交警大队认定,刘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货车存在超载情况。公诉机关认为刘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四人死亡,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三年六个月。
辩护与争议
焦梓铭律师提出,本案事故具有多因性,四轮电动车驾驶人徐X存在重大过错,是事故的直接诱因;刘X对车辆超载无主观故意,不应加重其责任;刘X所驾车辆合格,为避让电动车造成事故,主观过错相对较小。此外,刘X在事故发生后未逃离现场,第一时间联系公司并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同时,刘X积极赔偿并取得部分被害人家属谅解,系初犯、偶犯,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四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对于焦梓铭律师提出的四轮电动车驾驶人存在重大过错及刘X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未予采纳。但考虑到刘X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公司和保险公司赔偿并取得部分谅解以及羁押期间表现良好等情节,最终判处刘X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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