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的法庭上,气氛紧张而严肃。被告人邹某站在被告席上,神色紧张,而他的辩护人江颖静律师则神情专注,准备为其展开辩护。这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即将迎来审判。
案件指控
2022年12月,被告人邹某在明知他人违法犯罪收取、转移资金的情况下,在上家提供交通费、住宿费后,从山东烟台前往湖北武汉。他提供名下两张银行卡及手机银行密码,协助接收、转移违法资金114万余元,其中49万余元为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被骗资金。2023年2月6日,邹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但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2025年1月12日被抓获归案。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邹某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
律师辩护
江颖静律师自2017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已逾500余件。在本案中,她为邹某进行辩护。江律师提出,邹某系初犯、偶犯,又是从犯,虽投案后脱逃不能认定自首,但归案后供述稳定,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赃3.5万元,恳请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邹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伙同他人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但他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退赃,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判处邹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暂存的3.5万元按受损比例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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