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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行为能力的监护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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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4 · 5967人看过
导读:民法中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但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就是16岁以上不满18岁已经工作了的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行为能力的监护人有哪些?

8岁以上18岁以下的孩子和没有完全独立意识的精神病人在我国法律中被叫做限制行为能力人,我国法律为了保护这些人的合法权益,就设立了相应的监护人制度。那么,限制行为能力的监护人有哪些呢?下面由小编为大家罗列一下。

一、限制行为能力的监护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监护人确定规定如下 :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就无法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大家如果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问题还有什么疑问,我们律图网站上的专业律师可以为大家提供专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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