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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可行政复议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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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2 · 6187人看过
导读:可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列举如下:1、专利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2、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日的确定有争议的。3、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不服的4、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
专利可行政复议情形有哪些?

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形有很多,我们在申请行政复议的时候一定要搞清楚我们到底是因为什么不服行政机关的行为,到底是不服其 作出的行政行为,还是不服其依据的相关法律呢这些都是关键问题,那么今天小编要为大家解读的是 ,专利可行政复议情形有哪些。

专利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作出的除驳回和授权行为以外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作为的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法向提出复议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审理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以。行政复议只能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而启动,不能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自行启动。  专利行政复议不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阶段,根据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救济程序,但如果当事人已经向法院起诉,且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情况下,就不能再提出复议;如果当事人选择了复议,且复议已经立案受理,就不能再向法院起诉(只有等复议决定作出后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起诉)。

如果当事人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当事人先行进行复议程序,因为复议程序简捷,不收取费用,且承办人员具有相应的专利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

一、可以复议的情形

根据的规定,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才能。

行政复议规程第五条将可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列举如下:

(一)对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

(二)对申请日的确定有争议的;

(三)对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不服的;

(四)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

(五)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六)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不服的;

(七)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终止不服的;

(八)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因耽误有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

(九)专利权人对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十)强制许可请求人对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十一)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第一百零二条终止其不服的;

(十二)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第一百一十五条所作复查决定不服的;

(十三)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布图设计申请不服的;

(十四)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布图设计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十五)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权利人因耽误有关期限造成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

(十六)布图设计权利人对非自愿许可决定不服的;

(十七)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所作行政处罚不服的;

(十八)专利代理机构对撤销其机构的处罚不服的;

(十九)专利代理人对吊销其的处罚不服的;

(二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哪些事项不能复议

(一)专利申请人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二)专利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

(三)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所作决定不服的;

(四)专利权人或实施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对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

(五)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际申请的受理单位、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所作决定不服的;

(六)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驳回登记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七)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

(八)布图设计权利人对撤销布图设计登记的决定不服的;

(九)布图设计权利人、非自愿许可取得人对非自愿许可报酬的裁决不服的;

(十)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不服的。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专利可行政复议情形,大家在看了以上资料之后,相信已经对该问题有所了解了,其实在上述情况当中大家可以发现一个规律,只有具体行政行为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针对抽象行政行为是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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