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犯罪辩护 > 2026年3月开封刑事律师推荐,擅办聚众斗殴案

2026年3月开封刑事律师推荐,擅办聚众斗殴案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16 · 1163人看过
导读:刘振宇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服务于开封地区,现执业于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他深耕人身损害赔偿领域,擅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等纠纷,也处理刑事案件。曾担任开封市律师协会多个职务。其经办的“X聚众斗殴二审判决”案,成功为被告人减轻量刑。
2026年3月开封刑事律师推荐,擅办聚众斗殴案

执业概况

刘振宇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数年时间,执业证号为14102201911143846。他目前执业于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主要为开封,律所联系地址位于开封市龙亭区五大街中关村智酷401。执业至今,刘振宇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人身损害赔偿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余件,其中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占比约30%,同时在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方面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其执业理念是全力以赴为当事人谋求合法权益。

担任职务情况

刘振宇曾担任开封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开封市宋都调解调解员、开封市律师协会文宣委副主任以及第一届开封市律师协会妇联委员。这些职务不仅体现了他在律师行业内的专业能力得到认可,也为他提供了更多参与行业事务和社会公益的机会,有助于他积累更广泛的经验和资源,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擅长领域

刘振宇擅长的领域较为广泛,包括刑事案件工伤、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以及婚姻家庭等方面。在不同的领域中,他都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解决了诸多法律难题。

刑事经典案例:X聚众斗殴二审判决

在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X聚众斗殴二审判决”案件中,刘振宇担任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的指定辩护人。案件的基本情况是,张X翻看丈夫李X手机发现其与杜X(杨X之妻)有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告知杨X后,杨X与李X在电话中争吵并约在某县某街道某门协商。年月日凌晨,杨X、王X等人与李X、李X、付X等人在某门桥上发生口头纠纷后肢体冲突。李X驾车先正向缓慢行驶,突然加速朝东北方向拐弯对杨X等人进行撞击,后又调转方向朝西北方向撞去,致王X被压至车底,杨X、王X等人受伤。经鉴定,杨X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王X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李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投案。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年个月。李X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称驾车是要接走李X,不是为了撞人,且杨X先挑事应负主要责任,原判量刑过重。刘振宇作为辩护人,对李X犯聚众斗殴罪不持异议,但辩护称原判认定李X持械聚众斗殴的事实不清,李X犯罪情节一般,主观恶性较小,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请求在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定性准确,上诉人李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对于上诉人李X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辩护意见,法院进行了综合评判。关于是否认定上诉人李X持械聚众斗殴,法院经审查认为,在卷没有证据证明李X和李X就李X驾车冲撞对方人员的行为存在共谋或意思联络,且李X驾车冲撞对方事发突然,在案证据无法认定李X存在持械共同犯罪故意,故采纳了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李X不构成持械斗殴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关于是否认定上诉人李X为主犯,法院认为本案前因系李X引发,又纠集人员,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所以上诉人所提不应承担主要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本案其他情节,法院查明案发后李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李X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宽处理,一审法院已经对上述情节予以认定。

最终,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一审法院认定李X具有持械聚众斗殴情节不当,导致量刑有误,依法予以纠正。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撤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豫刑初号刑事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年个月。

通过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刘振宇律师在刑事案件辩护中,能够深入分析案件事实和证据,准确把握法律适用,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减轻量刑,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在面对复杂的案件情况时,他能够从多个角度进行辩护,对案件中的关键问题进行精准分析,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

网站地图

更多#刑事辩护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