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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合同与刑事辩护律师魏宪合:处理保险及建工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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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16 · 1422人看过
导读:魏宪合律师自2010年起执业,专注于企业经济、合同、建设工程、刑事辩护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法律事务。他处理过如冯X某与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成功让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还处理了xx公司与XXX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助力xx公司胜诉回款。
西安合同与刑事辩护律师魏宪合:处理保险及建工纠纷

丰富执业履历

魏宪合律师自201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逾十载,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他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现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同时担任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长安区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其服务地区主要为西安、咸阳,同时也覆盖渭南、安康、商洛、汉中、宝鸡等地。他秉持“靠专业吃饭,凭良心做事,对得起委托,睡得好觉”的执业理念,专注于处理企业经济纠纷、各类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争议、刑事辩护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领域的法律事务。

保险合同纠纷胜诉

在冯X某与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西省分公司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冯X某在业务员推荐下购买终身寿险,后因脑梗死等疾病被鉴定为身体高度残疾,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冯X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魏宪合律师代理冯X某,在一审中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健康事项进行具体询问,且冯X某投保时已61岁,高血压属常见病,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隐瞒。一审法院采纳该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中魏宪合律师继续围绕询问义务的履行、证据证明力等核心问题展开辩护。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业务员已就健康询问事项向冯X某进行具体、明确的逐项询问,电子保单及录音录像中“全部否”选项无法确认为冯X某本人操作,且冯X某投保时属高血压高发年龄段,保险公司未履行审慎审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冯X某存在带病投保恶意,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应向冯X某支付保险金125,745元。

建设工程纠纷维权

xx公司与XXX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xx公司与XXX司签订《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完成施工并结算后,XXX司未全额支付工程款。XXX司主张涉案合同系挂靠人马X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无效,且xx公司已知马X挂靠事实,应直接向马X主张权利。魏宪合律师代理xx公司,一审中xx公司提交了相关协议及结算单主张工程款,XXX司提交《挂靠协议》等证据主张合同无效等。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分包合同关系,XXX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XXX司不服上诉,二审期间,xx公司提交支付宝截图证明签约负责人为马X。二审法院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认为双方签订的分包协议及结算单均有XXX司印章或合同专用章,XXX司虽主张挂靠关系,但未能证明xx公司签约时知情,且其主张已支付的部分款项无证据证明已支付给xx公司,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X司应支付工程款584313元及相应利息。

劳动工伤行政诉讼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原告某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某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意见》及被告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复查答复》的行政诉讼案中,原告为职工姬XX缴纳了2023年11月工伤保险,并于当月21日申请停保(次月生效)。姬XX于11月27日发生工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两被告以“停保后发生工伤”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魏宪合律师代理原告,主张原告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停保操作次月生效,当月工伤保险关系持续有效。律师围绕缴费事实、社保业务操作规则及《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指出两被告仅依据形式停保日期否定实体参保状态,属于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两被告作出的相关决定,责令被告社保中心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的待遇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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