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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路夫妻离婚协议书书写规范,财产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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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0 · 6057人看过
导读:离婚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应该平均分配。

半路夫妻离婚协议书书写规范,财产怎么处理?

现实当中夫妻的形式有很多的种类,有些是原配的夫妻,有些是事实的夫妻,还有一种就是半路夫妻,当然夫妻之间能够长久的生活在一起主要还是需要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所以说半路夫妻也是有会离婚的情况的,和一般的夫妻一样,离婚都会出现一些问题,那么半路夫妻离婚协议书咋写,财产怎么处理?


(一)离婚协议的书写规范

离婚协议书的书写没有固定的标准和模式,只要注明双方的信息写清双方的诉求即可。离婚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四、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五、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六、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七、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八、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九、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

十、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二)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原则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保留着男方置办房屋和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后,娶女方进门,婚后女方也多是在家操持家务,没有什么经济来源,一旦离婚,势必造成女方生活困难,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的原则,这是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的具体体现。最高院1993年11月3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的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笔者认为不应再适用。因为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新婚姻法四十二条的解释,已体现了向弱者倾斜的原则态度,因此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不必将当事人对离婚有无过错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原则加以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分割原则,从表面上看似乎不平等,但这种不平等的分割正是为了达到事实上的平等。

加强以调解为基础的原则

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把这一优良传统用以处理当前分割夫妻财产产生的纠纷,意义重大,特别是基层法庭对离婚案件的调解更为重要。这是因为目前处理这类纠纷法律滞后,法律没有明文的规定。

当然对于财产的处理问题可以由于会涉及到众多的人,所以在对离婚财产进行分配的时候可能会涉及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当然这些问题的本质还是财产分配不均衡的问题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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