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背景与执业经历
陈晓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9年起正式开启执业生涯,执业证号为1110xxxxxxxxx7751,现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其服务地区覆盖全国刑事领域,主要服务地区集中在北京。自2004年起,陈晓伟就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一直专注于刑事案件辩护工作,尤其擅长经济犯罪、金融类犯罪、涉黑涉恶犯罪、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同时还涉及企业刑事合规业务以及企业负责人、高管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解决等领域。截止至今,他已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实践经验。20152024年,陈晓伟连续九年获评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此外,他还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具有深厚的刑事案件理论功底。
非法集资百亿元案辩护
2012年2月至2021年间,管某某、付X等人伙同刘某某、宗XX等人,以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名义,采用公开宣传方式,以投资P2P、金交所、保理业务等理财项目承诺高额回报为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00余亿元,其中2300余名报案集资参与人共投资人民币13亿余元,返款共计人民币2亿余元,损失共计人民币10亿余元。杨XX先后担任业务员、团队经理、分公司经理、区域负责人、事业部副总裁,负责招揽集资参与人及管理下属人员,其担任某事业部副总裁期间管理某地区业务,经统计,杨XX所负责的某事业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0亿余元,于2021年3月31日被查获归案,审理期间,杨XX家属代其退缴人民币500万元。
陈晓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去看守所会见杨XX,向其了解案件事实。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通过阅卷完整了解案件情况。开庭审理前和杨XX沟通后,提出辩护意见:一是认为杨XX首次到案即如实供述,在长达三年未被羁押期间均配合到案,被执行逮捕时是经通知到案,应认定为自首;二是杨XX协助抓捕同案犯甘XX,构成立功;三是杨XX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违法所得,建议法庭对杨XX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认为杨XX首次到案系查获归案,未达到自动投案之自主性,不构成自首;杨XX协助辨认门牌号未达到协助抓捕程度,不构成立功。鉴于杨XX系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违法所得,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但不宜适用缓刑。杨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018年12月至2020年11月期间,王X、行XX等人以某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会议推介、好友推荐、网络宣传及现场推广观摩等方式,对外虚假宣传某鑫公司具有专业操盘手,可以提供外汇交易技术服务,以委托外汇交易的方式在溢某、标某、S某等平台非法吸收集资参与人资金共计370XXXX0675.94美元,折合人民币257XXXX5476.53元,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致使10200余名集资参与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1.55亿余元。
陈晓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去看守所会见行XX了解案件情况,重点关注行XX所做事情是否有实际经营业务,因为这关系到罪名的认定。检察院阶段阅卷后,综合全案证据材料,提出辩护意见:行XX受雇于某鑫公司和王X,受他人领导实施具体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即使认定主犯,亦应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承担责任;行XX具有坦白、愿意退赃退赔等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行XX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X、行XX等人构成集资诈骗罪,行XX作为公司CEO,应对全部数额承担刑事责任,且系主犯。行XX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但因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给一万余名群众造成巨额经济损失,社会危害严重,依法不予从轻处罚。最终,行XX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
酒后划车寻衅滋事案辩护
2023年7月3日晚上,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门口,张X酒后持钥匙划伤多辆车,经鉴定,损失价值九千余元。张X已经全部赔偿受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陈晓伟律师接到委托后,及时去看守所会见张X,了解案件情况,并在公安机关提起批准逮捕之前,让张X全部赔偿受害人损失。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和检察官充分沟通,使得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侦查结束,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辩护人阅卷后,向检察院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意见书中指出,本案发生系张X醉酒后无意识行为,主观恶性极低;从客观方面看,张X虽有毁损他人财物行为,但并未严重破坏公共秩序;本案造成的财产损失已经全部挽回,危害后果已经消失。张X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社会危害性极低,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况。
最终,检察院对张X做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