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
张颖律师毕业于江苏师范大学法学专业,自2015年起开始在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其执业证号为135xxxxxxxx668359,服务地区主要为福建厦门,联系地址位于松岳路8号悦享中心B座18层。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张颖律师处理了百余件案件,积累了大量不同类型案件的处理经验。
擅长领域
张颖律师的核心执业领域包括婚姻、继承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在这些领域,她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在婚姻、继承纠纷方面,她能够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为当事人争取合理的财产分配和权益保障;在债权债务和合同纠纷中,她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帮助当事人追回应得的债权,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
2023年,原告林XX与被告林XX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被告林XX委托张颖律师作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原告林XX诉请判令被告林XX支付侵占其案涉房屋内财产价值16万元。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被告林XX是否构成侵权、是否侵占原告林XX主张的案涉房屋内财产,以及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林XX主张,案涉厦门市XX303室房屋系家庭拆迁安置公房,四兄妹均有居住权,被告林XX擅自搬进该房屋,侵占了其所有的价值16万元的家具家电等财产。张颖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证据链条及相关生效法律文书,精准制定抗辩思路。她从多个角度提出抗辩,一是被告居住案涉房屋具有合法依据,该房屋系双方母亲林XX生前承租的直管公房,母亲生前明确希望将房屋留给被告,且被告作为母亲继承人之一,在公房管理机关未重新订立租赁关系前,继续居住使用房屋合法合规;二是原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其所述财产系自身拒不搬离所致,并非被告侵占;三是原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财产存在、归属及价值,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四是原告的诉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支持。
庭审中,张颖律师结合生效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证据,清晰阐述抗辩意见,精准驳斥原告全部诉讼主张。最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采纳张颖律师代理意见,认定原告未就其主张充分举证,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林XX的全部诉讼请求,成功捍卫了被告林XX的合法权益。这起案件充分体现了张颖律师在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精准把控案件核心、高效梳理证据链条以及全力维护当事人权益的能力。
2021年,上诉人吴XX、吴XX因与被上诉人陈XX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上诉人陈XX委托张颖律师作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二审诉讼。上诉人吴XX、吴X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或将案件发回重审,并要求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本案系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件,核心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认定的拆迁补偿款分配比例及范围是否正确,包括超出租赁面积81㎡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补偿款是否应归上诉人吴XX单独所有、上诉人吴XX是否有权享有部分房屋拆迁补偿、拆迁奖励部分是否应纳入双方约定的分配范围,以及一审法院对证据的认定是否存在错误。该案一审阶段,法院判决案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项下全部款项的70%归被上诉人陈XX所有,上诉人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张颖律师接受委托代理二审后,全面梳理一审审理事实、证据链条及双方争议焦点,结合二审庭审情况和上诉人提交的补充证据,精准驳斥上诉人全部上诉理由。她明确双方签订的两份《土地租赁合同书》合法有效,约定的“拆迁赔偿三七分”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拆迁补偿系针对房屋及附属物,与土地面积无直接关联,且上诉人无充分证据证明吴XX参与房屋建设、超出租赁面积部分的补偿应归其单独所有;拆迁奖励与被上诉人建设房屋、按时搬迁的行为直接相关,应纳入分配范围。
最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张颖律师代理意见,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成功稳固了被上诉人应享有的70%拆迁补偿份额(对应补偿金额XXX.4元),彻底捍卫了被上诉人的核心财产权益。在这起二审案件中,张颖律师再次展现了其在合同纠纷及拆迁相关案件中的专业能力,精准把控案件核心,高效应对庭审质证,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合评价
张颖律师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高度的责任感,在婚姻、继承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等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通过代理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案和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她充分展示了自己精准把控案件核心、高效梳理证据链条、全力维护当事人权益以及彰显专业素养与责任担当的能力。无论是面对家庭内部的侵权纠纷还是复杂的合同及拆迁补偿纠纷,张颖律师都能以专业的态度和精湛的技艺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帮助当事人解决法律难题,维护合法权益。相信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她将继续秉持专业精神,为更多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