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丰富
丁婷律师毕业于江西师范大学法学本科,拥有独特的职业轨迹。她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七年,这让她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及丰富的行政执法工作经验。其独特的职业经历使她能精准把握行政监管与司法实践的双重维度,尤其在处理涉及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等领域的复杂法律问题时具备显著优势,能为企业提供贯穿事前合规、事中应对、事后救济的全流程解决方案。
丁婷律师的执业领域广泛,涵盖民商事争议解决,专注于各类合同纠纷、股权争议、婚姻继承、侵权责任等民商事诉讼与劳动仲裁、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她还熟悉企业破产业务,包括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审核、资产调查与处置、债权人会议组织、重整方案设计等全流程工作,具备处理复杂破产案件的综合能力。此外,她精通刑事诉讼程序,善于发现程序瑕疵、提出有力辩护意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罪轻、无罪的辩护,同时能够为企业及高管提供刑事合规咨询,防范经营中的刑事风险。
丁婷律师服务过数十家中小微企业,为多家企业起草、审核、修改合同。她曾担任哈巴河某矿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所属成员,处理破产事务。目前担任2家乌鲁木齐市学校、乌鲁木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某热力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助力消费者维权
2023年3月,委托人贾某某因生活消费需要,委托亲属与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二手汽车买卖合同》,以72000元价格购买本田飞度小型轿车一辆。合同明确备注“本车质保,无事故,无水泡,无火烧”,汽车销售商承担车辆过户费用,委托人按约定足额支付了购车款,汽车销售商亦完成车辆交付及过户登记手续。
购后不久,委托人在车辆保养时发现底盘存在漏油问题,遂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论显示案涉车辆为重大事故车。为进一步核实情况,委托人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经双方协商共同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技术鉴定报告》,确认案涉车辆属于事故车辆,存在多处变形、褶皱、钣金、烧焊等维修痕迹,与汽车销售商在合同中的承诺严重不符。
委托人就此事与汽车销售商协商,汽车销售商仅同意退车退款,拒绝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委托人遂委托丁婷律师团队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包括撤销委托人与汽车销售商签订的《二手汽车买卖合同》、判令汽车销售商返还购车款72000元及利息、赔偿车辆保险费等实际支出、支付购车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承担律师费等费用,以及判令案涉二手汽车交易行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汽车销售商在销售案涉车辆时是否构成欺诈、委托人主张的退车退款等各项诉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二手汽车交易行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汽车销售商上诉称其在出售车辆前已通过4S店查询维修记录,显示维修历史为零,对车辆存在事故并不知情,无欺诈故意,不构成欺诈;案涉车辆事故位置隐蔽,需拆解才能检测发现,超出其合理注意义务范围;一审法院未对其提交的《公证书》作出认定,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或发回重审;二手汽车交易行辩称其仅为购车款代收方,非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丁婷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精准定位法律关系,明确诉讼策略,制定了“主张欺诈成立+要求退一赔三+追偿全部合理费用”的诉讼策略。全面收集证据,包括《二手汽车买卖合同》、转账记录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反驳了对方的抗辩主张。庭审中,律师充分运用法律规定,指出汽车销售商构成欺诈,应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二手汽车交易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一、二审法院的充分采纳,最终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退车退款及三倍惩罚性赔偿,全面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避免企业重复付款
2021年12月,薛XX与新疆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口头买卖合同,约定该农业公司向其采购玉米1000吨,薛XX按要求支付21万元保证金后按约发货。2022年1月,双方对账确认薛XX实际发货1036吨,总货款280万元。
2022年1月7日,该农业公司分三笔向案外人邵XX尾号为“6136”的账户转账共计280万元,该账户实际为被告二公司的备用金账户。后薛XX向该农业公司催要货款时,得知款项已支付至被告二公司账户,遂以未收到货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该农业公司支付280万元货款及相应利息,同时要求被告二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案件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是该农业公司向被告二公司备用金账户支付的280万元,对原告薛XX是否发生货款支付的法律效力,该农业公司是否需重复支付货款。丁婷律师团队作为该农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确代理核心思路,围绕“付款行为的合法性与追认效力”展开举证与辩论。提交转账凭证证实该农业公司已履行合同付款义务;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薛XX知晓280万元已支付至被告二公司账户且用于归还公司贷款,明确要求该农业公司与被告二公司直接结算,构成对付款行为的追认;补充提交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及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二公司股东之间存在内部矛盾,薛XX起诉的真实原因是被告二公司未将案涉款项挂至其名下,属于企业内部纠纷,与该农业公司无关;强调薛XX同时担任被告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其对公司备用金账户的使用情况知情且认可,该农业公司向该账户付款符合合理交易逻辑。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采纳了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认为薛XX作为被告二公司法定代表人,知晓并追认该农业公司将280万元货款支付至被告二公司备用金账户的行为,且明确要求该农业公司与被告二公司结算,该农业公司已完成付款义务;薛XX因公司内部账务处理问题要求该农业公司重复支付货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二公司与薛XX的款项分配属于企业内部纠纷,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非同一法律关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丁婷律师团队在案件中精准定位争议核心,全面固定关键证据,进行专业法律论证,为当事人避免了280万元货款及44万余元利息的重复支付损失,还为当事人提供后续商业交易的法律风险提示,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