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申请人仍不服。案件中工程款结算、材料款扣减、停工损失认定等问题盘根错节,宛如死结,给委托人带来巨大经济压力。
理清争议焦点
鲁世超律师自2022年执业以来,在建设工程领域经验丰富。面对此案,他首先明确再审申请人的诉求,即复工后工程款据实结算、已支付材料款扣除、停工损失认定缺乏依据。针对这些争议焦点,鲁律师深入研究案件材料。
筛选有利证据
对于材料款扣减问题,鲁律师从繁琐证据中筛选出采购、运输、签收等能形成完整链条的证据,证明钢材、商砼、木方款共3475563.52元应从总工程款中扣除。除锈款有施工人员签字凭证且当事人无异议,也应扣除。而车辆转让款,申请人在再审中放弃该理由。
再审减损维权
第一次再审判决委托人需支付停工损失1000万元,鲁律师据理力争,在重审一审阶段将停工损失改判为80万元。对于三百多万元的已付材料款,重审一审、二审未认定,鲁律师代理省高院提审此案,最终依法将该款项予以抵扣。该案为委托人减损920万元停工损失和300余万元已付材料款,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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