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候会出现犯人被加刑的情况。可能是因为犯人在服刑期间又犯了新罪,或者发现了之前还没处理的漏罪等。很多人就会好奇,犯人被加刑之后,他们之前已经服过的刑期该怎么算呢?这直接关系到犯人的实际服刑时长,也和他们的权益密切相关。接下来咱们就详细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一、加刑的常见情形
加刑一般有两种常见情况。一种是发现漏罪,就是在犯人服刑期间,发现他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比如张三因为盗窃罪被判刑,在服刑过程中,警方又发现他之前还参与过一起诈骗罪。另一种是又犯新罪,也就是犯人在服刑期间再次实施了犯罪行为。像李四在监狱服刑时,和其他犯人发生冲突,把人打伤,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二、发现漏罪时已服刑期的计算
当发现漏罪时,根据法律规定,要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然后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例如,王五之前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服刑2年后发现他之前还有一起抢夺罪未判决,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那么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可能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他之前已经服刑的2年就会算在这6年里面,他还需要再服刑4年。
三、又犯新罪时已服刑期的计算
如果是犯人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就要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比如赵六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服刑3年后又犯了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那么先计算出前罪还没执行的刑罚是5年,然后将这5年和新罪的2年依照数罪并罚原则,可能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他就需要再服刑6年。
四、数罪并罚的原则
数罪并罚主要有三种原则,分别是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并科原则。吸收原则就是重刑吸收轻刑,比如一个人被判死刑和有期徒刑,就只执行死刑。限制加重原则是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并科原则就是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然后将各罪所处的刑罚相加在一起全部执行。在实际操作中,会根据不同的情况适用不同的原则。
加刑之后,后续可能还会涉及到犯人对加刑判决不服提出申诉,或者在新的服刑过程中能否获得减刑、假释等问题。这些问题处理起来都比较复杂,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如果你对这些问题有疑问,不妨到律图网咨询专业律师。律图网汇聚了众多经验丰富、执业资质可核验的律师,他们不会做虚假承诺,也不夸大维权效果,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帮你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