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与难点呈现
2024年10月至2025年4月,B某在电玩社参与游戏活动,有兑换和转卖游戏币行为。公安机关认为其转卖行为属为赌博活动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涉嫌开设赌场罪共犯,于2025年4月14日对其刑事拘留。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如何准确界定“资金结算服务”,区分玩家间游戏币拆借与赌场经营辅助行为,同时要应对证据合法性及羁押必要性的判断。
实体之辩阻断罪名风险
律师主攻核心指控,援引“资金结算服务”法律定义,结合B某“借还”行为模式,指出其行为是玩家间偶发的游戏币“拆借”,并非为赌博活动提供“资金结算服务”,不属于对赌场经营的“辅助行为”,从犯罪构成根基上瓦解开设赌场罪共犯指控。同时,主动防范次要风险,论证B某缺少“以营利为目的”主观要件,无“组织赌博”客观行为,不构成赌博罪,明确其在任何罪名下均不构成犯罪的观点。
证据之疑动摇指控根基
律师着重关注证据问题,指出《讯问笔录》存在诱导性提问、不实记录等情况,提请检察官关注取证程序合法性与证据客观性。援引《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要求公安机关保存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以供核查。在审查批捕环节,成功影响检察官对《讯问笔录》可信度的判断,动摇了指控证据的根基。
羁押必要性之论否定逮捕前提
在羁押必要性方面,律师从人身危险性出发,结合B某无前科劣迹、有稳定公职、能随传随到等事实,论证其无社会危险性,不符合逮捕所需的“社会危险性”法定条件。同时,紧密结合“少捕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阐述对无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不予羁押,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体现,从必要性层面否定了逮捕的合法性。
办案成果彰显辩护价值
律师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后,检察机关全面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B某被刑事拘留11天后释放。后续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其理由完全印证了律师在审查批捕阶段的核心观点。此案例充分体现了律师在审查批捕阶段精准辩护的重要性,不仅为当事人争取了即时人身自由,也为后续诉讼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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