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生活里,不少人都可能遇到过债权债务方面的烦心事。就比如说,老张借给老李一笔钱,还款日期到了,老李却一直拖着不还。后来老张发现,老李其实对老王也有一笔到期债权,可老李却不积极去跟老王要,这就导致老张的钱也收不回来。这种情况下,老张能不能直接找老王要钱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呢?这就涉及到合同代位权的问题了。那债权人构成合同代位权的情形到底是怎样的呢?下面就来详细说说。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代位权行使的首要前提。比如上述例子中的老张和老李,老张借钱给老李,有借条或者转账记录等证据能证明他们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合法的。而且这个债权已经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像老张和老李约定了还款日期,到了这个日期老李还没还钱,老张的债权就处于到期未实现的状态。如果债权本身不合法,比如是赌债等非法债务,那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也就是债务人的债务人,例子中的老王)享有到期债权,并且有能力行使却不行使。“怠于行使”通常表现为债务人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到期债权。还是以老张、老李和老王为例,老李明明知道老王欠他钱到期了,却既不向老王发催款函,也不通过法律途径起诉老王,这就属于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因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比如老张的钱借给老李后,老李不还,又不积极找老王要钱,使得老张的资金一直被占用,影响了老张自身的资金周转或者其他经济活动,这就对老张造成了损害。如果债务人虽然怠于行使债权,但不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比如老张本身资金充裕,老李不还钱对他没有实际影响,那就不构成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债权具有人身属性,只能由债务人自己行使,不能成为代位权的客体。比如老王欠老李的钱是人身伤害赔偿款,那老张就不能对这笔债权行使代位权。
当债权人遇到上述构成合同代位权的情形时,如果要行使代位权,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凭证(借条、合同等)、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证据、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证据等。
在行使合同代位权之后,可能还会面临一些后续问题,比如次债务人对债务有异议该怎么处理,代位权诉讼的结果对各方的影响如何,后续的执行程序该怎么推进等。这些问题处理起来可能比较复杂,一不小心就可能陷入法律纠纷。这时候不妨到律图网咨询本地律师,律图网汇聚了众多执业资质可通过官方渠道核验的专业律师,他们不会做虚假承诺,也不夸大维权效果,会结合你的具体情况,帮你理清后续流程,让你在债权实现的道路上少走弯路,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