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梦怡律师自2012年开始在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800件,在刑事辩护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此次她接手的是杨X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案件在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事实梳理
2014年3月2日晚,冷XX、杨X在汉庭酒店516房间商议出资7000元向廖XX购买55克冰毒。次日凌晨,杨X在王XX陪同下付款,廖XX交付了一包重35克的冰毒。因数量和质量问题,王XX两次用冰糖冒充冰毒掺入毒品中,使重量变为49.11克。随后,廖XX在向日葵KTV被抓获,身上缴获冰毒8.99克;酒店房间内查获上述掺假的冰毒49.11克;王XX在酒店房间被抓获。另外,2014年1、2月期间,刘XX多次向吸毒人员陈X、周X贩卖海洛因共计0.84克。
辩护观点提出
樊律师在法庭上提出两大辩护意见。其一,从犯认定方面,根据被告人冷XX的供述,毒品是其主动提出购买,再与杨X商量;且杨X供述毒资是与冷XX一人一半。樊律师据此认为杨X在非法持有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其二,认罪态度上,樊律师认为被告人杨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予以考虑。
法院判决情况
在主从犯认定上,法院认为虽然两人在出资、付款等环节作用不同,但非法持有是一种客观持有行为,不宜划分主从犯,因此未采纳樊梦怡律师关于“杨X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过,在量刑情节上,法院采纳了“被告人杨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的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杨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他被告人也都有相应判决,廖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王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刘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冷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在此案中,樊梦怡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深入分析案件细节,为被告人杨X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尽管从犯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但她对杨X认罪态度的强调为其争取到了从轻处罚,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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