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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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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2 · 35722人看过
导读:《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第三人总体上可以分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证人型第三人。
哪些人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

诉讼过程中,与案件相关的人,虽然不会直接成为案件的原告、被告,但在对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又会涉及到他们的利益,因此往往是作为第三人存在的。在行政诉讼中也是有第三人,那哪些人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哪些人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

第三人总体上可以分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证人型第三人。

所谓原告型第三人,是指享有诉权但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诉讼 ,而是参加到他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有:

1、行政处罚案件中未提起诉讼的共同被处罚人。

2、对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行为进行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者被侵权人。

3、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决案件的当事人。

4、根据《最高法院行诉法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中的一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另一个可以作为第三人。

5、根据《最高法院行诉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不服行政机关处分其土地的行为提起诉后,该土地的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作为第三人。

6、根据《最高法院行诉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非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服其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占或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被告型第三人是指其诉讼地位相当于被告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主要有:

1、应当追加为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行政机关。

2、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行政行为的非行政机关。

3、复议机关或作出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

证人型第三人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要作用是协作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第三人。主要有:

1、与原告的被查处行为有批准关系的行政机关。

2、被行政机关赋予某种权利或资格的公民或组织。

3、行政机关认为经营者经销的产品不合格或容量不足,对其进行查处的,该产品的生产者应作为第三人。

4、行政机关认为经营者经销的散装产品份量不足对其进行处罚,则该经营者使用的度量衡等标准器具的生产者可作为第三人。

可以说不同类型的诉讼案件中对第三人的规定都是不太一样的,其中行政诉讼第三人主要就是上述几类,各位可以适当了解一下,具体就分为了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证人型第三人。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议可以好自己而来的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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