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
陈俊全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自2017年起,他开始在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服务地区主要为南宁,其联系地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在刑事和民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尤其专精于刑事案件,占比约70%,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职务与理念
陈俊全律师是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同时担任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以及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客户提供专业、负责的法律服务。
客户类型
陈俊全律师常年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这体现了他在企业法律服务方面的专业能力和良好口碑。企业选择他作为法律顾问,正是看中了他在法律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能够为企业的运营和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持。
典型案例
在众多案件中,有几起案件尤为突出。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陈俊全律师的辩护下获不起诉。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中对证据的精准把握和法律适用的深入理解,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有利的结果。李某涉黑案,经过陈俊全律师的努力,最终只构成寻衅滋事罪。这一转变不仅体现了他对案件事实的深入调查和分析,也展示了他在法律论证和辩护策略上的高超技巧。
另外,杨某故意伤害罪案,陈俊全律师为其辩护后获不起诉;陈某猥亵罪案,最终获缓刑。这些案件都反映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能够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制定出有效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具体案例详情-蒙X寻衅滋事罪案
在蒙X寻衅滋事罪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犯聚众斗殴罪。陈俊全律师作为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提出了有力的辩护意见。首先,他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从案件起因来看,是被告人蓝xx酒后在路边辱骂、挑衅路过的被告人xx等人,导致xx等人从电动自行车上摔落,进而引发争执。蓝xx等人与xx等人素不相识,其辱骂、挑衅行为属于典型的“无事生非”。而且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满足寻求刺激、争强好胜的心理,并非针对某一特定人员的打击报复。此外,蓝xx、蒙Xx等人殴打他人的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均未实际使用,说明其殴打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
在量刑方面,陈俊全律师指出蒙Xx具有多个从轻情节。案发后,蒙Xx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进行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同时,蒙Xx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且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对本案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对蒙Xx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这一案件充分展示了陈俊全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专业素养和出色的辩护能力。
所获荣誉
陈俊全律师获得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的荣誉,这不仅是对他专业能力的认可,也体现了他在公益法律服务方面的贡献。他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综上所述,陈俊全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实践经验、专业的辩护能力以及积极的公益精神,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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