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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解证据链,为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当事人获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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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26 · 110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孟秀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5年
律所: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16201111710301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455438011
代表案例:1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丰富的专业经验;执业10多年来代理了民商事案件700多起,刑事辩护案件200多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曾为社会影响较大的悦华非吸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辩护,取得满意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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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史某某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移送审查起诉,孟秀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阅卷梳理证据矛盾、会见还原案件细节、提交辩护意见及跟进补充侦查等工作,论证其“主观明知不足”,最终检察机关对史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孟秀律师自2011年执业至今,已逾14年,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经验丰富。此次她接手的史某某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一案,充分展现了她在处理案件细节与证据方面的专业能力。

阅卷:锁定辩护关键

2023年9月,史某某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当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4年12月被检察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以郭某、杨X等7人(含史某某)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于2024年12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孟秀律师接收案卷后,逐页梳理23份证据材料。其中,同案犯对“是否向史某某告知‘看场地实为盗油’”的供述不一致,3名同案犯称“没和他说过具体做什么”,2名同案犯模糊提及“提过是‘管道相关活’”,但无实质细节;现场勘查笔录中,史某某的活动轨迹仅覆盖场地外围,未接触打孔工具、输油管道接口等核心区域。律师将这些矛盾点整理为《证据矛盾清单》,明确辩护核心为“史某某主观明知的证据链断裂”。

会见:固定无罪依据

首次会见史某某时,他因被羁押后情绪紧张,仅反复辩解“我只是看场地,不知道是偷油”。孟秀律师通过“场景还原式提问”引导其回忆细节。史某某回忆起雇主与他沟通时的原话是“帮我看块临时场地,不用干活,就盯着别让人乱进,一天200块”;他到场地时,只看到简易帐篷和几把椅子,未见到油桶、打孔设备等工具;工作期间仅和雇主单线联系,未与其他同案犯有过关于“盗油”的交流。律师将这些细节整理为《会见笔录》,并让史某某签字确认,固定其无罪辩解的具体依据。

提交意见:论证主观不明知

孟秀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关于史某某不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辩护意见》,并针对性附上证据支撑。以同案犯供述的矛盾性,论证“史某某被明确告知盗油事实”的证据不唯一;以史某某的通讯记录(仅与雇主有3次“场地是否安全”的简短通话)、转账记录(报酬按日结算,无大额异常转账),论证其未参与盗油团伙的核心协作;引用《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指出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史某某误以为是普通场地看护”的合理怀疑。

跟进补侦:强化辩护效果

检察机关2025年5月退回补充侦查后,孟秀律师第一时间联系侦查机关了解补侦方向。待6月补查重报后,律师迅速审查新证据,发现补侦材料仅新增1名周边村民的“见过有人在场地附近活动”的模糊证言,未实质补充史某某“明知盗油”的证据。律师随即申请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结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不起诉的证据标准”,再次强调补侦后仍无直接证据证明史某某对盗油行为的认知,不符合起诉条件;同时附上2起“受雇人员因主观明知证据不足获不起诉”的类案检索报告,增强辩护意见的说服力。

最终,检察机关经审查及补充侦查后,认为史某某“主观明知他人实施打孔盗油犯罪行为而提供帮助”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史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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