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对幼儿园中幼儿损害赔偿谁负责
《民法典》规定,对于幼儿园中幼儿损害赔偿责任承担分不同情形。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比如幼儿在园内玩耍因设施老化受伤,若幼儿园能证明已定期检查维护设施(尽到管理职责),可不担责,反之则要承担。
若幼儿受到幼儿园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例如校外人员进入幼儿园打伤幼儿,校外人员是直接侵权人要担责,若幼儿园门卫未严格把关让外人进入(未尽管理职责),则要承担补充责任。
二、民法典下幼儿园教师侵权赔偿责任谁担
《民法典》规定,幼儿园教师侵权赔偿责任承担需分情况。若教师在执行工作任务时侵权,由幼儿园担责。依据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应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此为过错推定责任,即先推定幼儿园有过错,若其能举证证明无过错则免责。
若教师非因执行工作任务侵权,如个人行为导致幼儿损害,由教师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幼儿园教师侵权,一般先看是否属职务行为,职务行为由幼儿园担责,个人行为则教师担责。
三、民法典中幼儿园教师侵权校方有无连带责任
《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若幼儿园教师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幼儿人身损害,一般视为幼儿园未尽管理职责,校方需承担侵权责任。
若教师侵权行为系因执行工作任务导致他人损害,校方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不过,校方承担责任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教师追偿。所以,通常情况下幼儿园教师侵权校方有连带责任。
当探讨民法典对幼儿园中幼儿损害赔偿谁负责时,其实还有相关问题值得关注。若幼儿园承担了赔偿责任,后续存在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追偿的情况。若是其他幼儿造成损害,其监护人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在一些复杂情形里,比如多个幼儿共同造成损害,责任划分就更为细致。幼儿在幼儿园受到损害涉及的赔偿问题错综复杂。要是你对民法典里幼儿损害赔偿的责任界定、追偿流程等还有疑问,别错过解决问题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员会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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