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会由谁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分情况而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之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后续规则与有限责任公司类似。
二、股东会召集和主持主体不符合规定有何法律后果
股东会召集和主持主体不符合规定,可能导致股东会决议被撤销。依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股东召集和主持;后续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依序召集和主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股东依序召集和主持。
若召集和主持主体不合法,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请求法院撤销。法院审查后,若认定召集和主持主体不符合规定,会撤销该决议。被撤销的决议自始无效,公司需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等。
三、股东会召集主持主体不符规定能否被法律认可
股东会召集主持主体不符规定,通常该股东会决议效力会受影响,难以被法律认可。依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后续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依顺序召集主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董事会、监事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依序召集主持。
若召集主持主体不合法,可能违反法定程序,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但会议召集程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法院可能不予支持撤销请求。
当探讨股东会由谁召集和主持这个问题时,其实还有一些相关情况值得关注。比如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程序出现瑕疵时该如何处理,这可能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另外,若召集人或主持人未按法定或章程规定履行职责,股东又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些都是与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紧密相关的问题。如果您对股东会由谁召集和主持,以及上述相关的程序瑕疵处理、权益维护等方面还有疑问,别让困惑困扰您。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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