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侵占罪团伙金额认定方式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团伙的金额认定适用共同犯罪的总额计算原则,具体如下:
核心规则:以共同侵占的总额认定各共犯的犯罪金额
根据《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及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解释,团伙作案中,所有共同犯罪人应对共同故意下侵占的本单位财物总额承担责任,而非仅对个人实际分得的数额负责。
例如:团伙共同侵占单位100万元,即使某成员仅分得10万元,其犯罪金额仍按100万元认定,量刑时再结合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主犯/从犯)、作用大小(策划/实施/协助)等因素区分责任。
例外情形:超出共同故意的部分不担责
若部分成员超出事先约定或共同故意范围,单独实施额外侵占行为,其他成员仅对原共同故意范围内的总额负责,对超出部分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1.《刑法》第26条:主犯应对全部共同犯罪事实负责;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为6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为100万元以上,均以共同侵占总额为标准。
结论:团伙职务侵占的金额以共同侵占总额认定,各共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和作用分别裁量。
(注:以上为一般性规则,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认定共同故意范围及总额。)
二、职务侵占罪需要提供什么证据材料
要证明职务侵占罪,需围绕犯罪构成要件收集以下核心证据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
一、主体身份证据
证明嫌疑人系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
1.劳动合同、任职文件、岗位职责说明书、工资发放记录、社保/公积金缴纳凭证;
2.单位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证明单位性质)。
二、职务便利证据
证明嫌疑人利用管理、经手、保管单位财物的职权:
1.授权委托书、工作流程文件(如财务审批权限、物资管理职责);
2.同事证言、客户证言(证明其实际履行职务时可接触涉案财物)。
三、侵占行为及财物归属证据
证明嫌疑人非法占有单位财物:
1.财务凭证:虚假报销单、伪造的发票、异常转账记录(如公款转入个人账户);
2.实物证据:出库单、库存盘点表(证明财物缺失)、赃物照片/扣押清单(如侵占的设备、货物);
3.审计报告:专业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意见(证明财物被侵占的数额及流向)。
四、主观故意证据
证明嫌疑人具有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
1.嫌疑人供述(承认侵占意图);
2.隐瞒行为证据:如销毁财务记录、虚假陈述财物去向;
3.消费/处置证据:如用公款购买个人物品、将单位财物转卖他人的交易记录。
五、数额证据
证明侵占数额达“较大”标准(6万元以上):
1.价格鉴定意见(针对实物资产);
2.银行流水、资金结算凭证(针对货币资产);
3.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损失核算说明(需结合审计报告验证)。
提示:证据需符合《刑事诉讼法》“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要求,建议由单位委托律师或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由侦查机关依法固定证据。若证据不足,可能无法立案或定罪。
三、职务侵占罪是否存在共同犯罪情况
职务侵占罪存在共同犯罪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及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及司法解释,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1.单位内部人员共同犯罪: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故意利用职务便利(如管理、经手、主管单位财物等职权),协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同正犯。
2.内外勾结共同犯罪:非本单位人员(如外部第三人)与本单位工作人员勾结,利用本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占单位财物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应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论处。
需注意,共同犯罪要求各行为人主观上有共同的非法占有故意,客观上有协同实施侵占行为的意思联络与行为配合。若行为人分别独立实施侵占,或无共同故意,则不构成共同犯罪。
综上,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形态在法律上明确存在,需结合具体行为的主观故意与客观协同性认定。
在探讨职务侵占罪团伙金额认定方式是什么时,还有一些相关要点值得关注。对于团伙犯罪,各成员可能存在不同分工,其个人的量刑不仅与认定的总金额有关,还和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紧密相连。比如,主犯和从犯在量刑上会有明显差异。另外,若存在退赃退赔等情节,也会对量刑产生影响。如果您对职务侵占罪团伙金额认定后的量刑标准、退赃对量刑的具体影响等问题存在疑问,别让困惑困扰您。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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