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
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需结合具体侵权类型,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分为以下核心情形:
一、一般侵权:谁主张谁举证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原告需举证证明四个要件:
1.被告实施侵权行为;
2.原告遭受损害;
3.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4.被告存在过错。
二、过错推定责任:过错举证倒置
《民法典》第1165条第2款规定,法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时,过错要件举证责任倒置:原告无需证明被告过错,被告需举证“自身无过错”方可免责。例如:
建筑物脱落坠落致损;
动物园动物致损;
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
三、无过错责任:无需证明过错
《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行为人不论有无过错,均需承担责任:
原告仅需举证“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三要件;
被告需举证法定免责事由。例如:
产品责任;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
高度危险作业。
四、特殊因果关系倒置
部分情形下因果关系举证倒置:如环境污染纠纷中,被告需证明“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
总结:举证责任分配需结合侵权类型,关键看法律是否对过错或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作出特殊规定。建议个案中参照具体法条确定举证义务。
二、侵权责任的追偿权有何种规定
侵权责任追偿权规定如下:
用人单位追偿权: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接受劳务一方追偿权: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生产者、销售者追偿权: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其他:承担了相应补充责任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中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人等,在符合条件时也可行使追偿权。
三、侵权责任的管辖权应该归属于哪方
关于侵权责任纠纷的管辖权归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核心规则如下:
一、基本管辖原则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9条)。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损害结果实际产生的地点);
被告住所地:自然人以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法人/组织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
二、特殊侵权的补充管辖规则
1.网络侵权: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民诉法解释》第25条);
2.产品责任:除上述基本连接点外,还可由产品制造地、销售地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26条);
3.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地含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等。
三、管辖选择
当事人可在多个有管辖权的法院中,择一提起诉讼。若多个法院均有管辖权,先立案的法院取得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36条)。
综上,侵权责任纠纷的管辖权归属需结合侵权类型,以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为核心连接点,特殊场景下扩展至产品制造销售地、被侵权人住所地等,当事人可依法选择管辖法院。
当探讨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时,除了基本的分配原则,还有一些相关情况值得关注。比如在共同侵权的情形下,各侵权人之间举证责任如何进一步细分,不同过错程度的侵权人所承担的举证义务有何区别。另外,在一些特殊侵权领域,像环境污染侵权等,举证责任分配会有不同于一般侵权的特殊规则。如果您在实际遇到侵权纠纷时,对举证责任分配的具体操作、特殊侵权举证规则等还有疑问,别让困惑困扰您。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员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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