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可认定诈骗罪的非法占有
认定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需结合行为人主观意图与客观行为综合推定,核心是行为人具有排除权利人对财物的控制并将其非法据为己有或第三人所有的意图。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常见情形包括:
1.无归还能力却骗取财物:明知自身无偿还能力(如负债累累、无稳定收入),仍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
2.逃匿或隐匿财产:获取财物后逃匿、转移/隐匿财产,逃避返还义务。
3.肆意挥霍或违法使用:将骗取的财物用于挥霍(如高消费、赌博)或违法犯罪活动(如贩毒、走私),无返还可能。
4.虚构用途或隐瞒真相:以虚假投资、借款等名义骗取财物,实际用于非约定用途且拒不返还。
5.销毁证据或逃避责任:抽逃资金、销毁账目、假破产/倒闭,阻碍权利人追索。
司法实践中,需通过全案证据(如行为人的供述、资金流向、履约能力等)推定主观意图,避免单一行为定罪。若行为人仅因经营不善暂时无法归还,无上述情形,则不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二、哪些情况可能会涉嫌信用卡诈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涉嫌信用卡诈骗的核心情形包括以下四类:
1.使用伪造/骗领的信用卡
指使用完全伪造的虚假信用卡,或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如假身份证、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领的真实信用卡,实施消费、提现等行为。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包括使用已过期、被发卡行挂失止付、持卡人主动注销,或因持卡人身份信息变更等原因被银行作废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信用卡
未经持卡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合法持有的信用卡,如拾得/窃取他人信用卡后使用、骗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进行网络支付(盗刷)、借用他人信用卡但超出授权范围恶意消费等。
4.恶意透支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期限透支,且经发卡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需满足“非法占有目的”(如透支后逃匿、挥霍透支资金、明知无还款能力仍透支等)。
以上行为均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故意明显,一旦数额达到追诉标准(通常5000元以上),即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三、哪些情况可以发起诉讼
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发起诉讼需符合法定条件,分三类情况:
一、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22条)
需满足:1.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2.有明确被告;3.有具体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4.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且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二、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49条)
需满足:1.原告是行政行为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2.有明确行政机关被告;3.有具体诉讼请求及事实根据;4.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三、刑事自诉(《刑事诉讼法》第210条)
适用于三类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侮辱诽谤、虐待、侵占等);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且公安、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符合上述任一类型法定条件,即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发起相应诉讼。
当探讨哪些情况可认定诈骗罪的非法占有后,我们还需了解与之相关的问题。比如认定为非法占有后,诈骗财物的返还问题。一旦诈骗罪成立,犯罪分子需返还诈骗所得财物,若无法返还,被害人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另外,不同数额的诈骗在量刑上也有差异,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对应的刑罚有所不同。如果您对诈骗罪非法占有认定的更多细节,如证据收集、司法实践中的特殊情况,或是上述拓展问题存在疑问,别错过获取精准答案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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