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哪些情况属于诉讼时效的例外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19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诉讼时效的例外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物权请求权类
1.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此类请求权针对持续存在的侵害行为,旨在恢复物权圆满状态,若适用时效将纵容持续侵权,故不适用。
2.不动产物权及登记动产物权的返还请求权:不动产物权(如房屋)及已登记的动产物权(如登记汽车)的权利人主张返还财产,因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权利状态明确,不受时效限制;未登记动产物权的返还请求权仍适用时效。
二、身份关系请求权类
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请求权:此类请求权基于身份伦理与基本生存保障,与权利人生活紧密相关,若因时效丧失权利将违背公序良俗,故不适用。
三、特殊债权请求权(司法解释补充)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如股东缴付出资);
4.其他依法不适用的情形(如票据权利中的付款请求权部分情形)。
上述情形均因权利性质特殊(物权保护、身份保障、公共利益),法律明确排除诉讼时效适用,以维护权利主体的核心利益与社会秩序稳定。
(字数约28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包括以下五类: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无论杀害行为既遂或未遂,均直接丧失继承权(主观为故意,过失不构成);
2.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以争夺遗产为动机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
3.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遗弃指拒不履行扶养义务,虐待需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如造成身心严重伤害);
4.伪造、篡改、隐匿、销毁遗嘱情节严重:如导致遗产分配明显不公,或侵害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继承人利益的;
5.欺诈、胁迫手段妨碍遗嘱设立/变更/撤回情节严重:如迫使被继承人违背真实意愿订立遗嘱。
例外规则:上述第3-5项情形,若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且被继承人以书面/口头形式宽恕,或在遗嘱中保留其继承权的,可不丧失继承权;但前两项(故意杀被继承人、杀其他继承人)属绝对丧失,不得恢复。
以上为法定丧失继承权的核心情形,需结合具体事实判断是否符合构成要件。
三、哪些情况属于违约金可调整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及司法实践,违约金可调整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一、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可请求法院/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此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与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可得利益),但需符合“合理预见规则”(即损失是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应以填补实际损失为限,不得超过违约方应当预见的损失范围。
二、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可请求法院/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司法实践中,“过分高于”的认定标准通常为违约金超过损失的30%(《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虽已废止,但该标准仍为多数法院参考)。法院调整时会综合考量:
1.合同履行情况;
2.当事人过错程度;
3.预期利益损失;
4.违约金约定的合理性等因素,最终确定公平的调整幅度。
注:违约金调整需由当事人主动提出请求,法院/仲裁机构不主动干预;若合同约定“违约金不可调整”,因违反法定调整权利,该约定通常无效。
当探讨哪些情况属于诉讼时效的例外情形时,还需知晓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比如诉讼时效中断后如何重新计算时间,一旦出现法定中断事由,如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等,诉讼时效期间就会重新起算。另外,诉讼时效延长的条件也很关键,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若你在这些诉讼时效相关的问题上存在疑惑,不管是例外情形的具体判定,还是中断计算、延长条件等方面,都可以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人员会为你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