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起步与多元服务领域
鲁世超律师于2022年开启执业生涯,至今已在法律行业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他隶属于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洛阳市洛龙区正大国际西区CPL-1201室(市民之家南),执业证号为1410xxxxxxxxx7858。从执业至今,鲁世超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展现出了较为丰富的实务经验。他深耕建设工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70余件,其中房产案件占比约50%,是其专精所在。同时,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领域,他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此外,在人身损害领域,尤其是交通事故案件方面,他承办了10余件案件,占比约5%,并且熟悉保险纠纷等关联案件的处理。鲁世超律师秉持着“精益求精,以专业立身,良知执业,不负所托”的执业理念,在多个法律领域为当事人提供着专业的法律服务。
处理建工合同纠纷
鲁世超律师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理方面有着出色的表现,其中代理洛阳XX医院后勤管理有限公司、洛阳XXXX公司与李XX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案件堪称经典。本案源于一起复杂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李XX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保证金及停工损失。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李XX的诉讼请求,XX公司、XX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中关于停工损失、保证金返还等判项,但对工程款数额进行了部分调整。XX公司、XX公司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获得提审。
再审申请人提出了多项诉求,包括复工后的工程款应据实结算,主张已支付的钢材款、商砼款、木方款、除锈款及车辆转让款应从欠付工程款中扣除,认为判决其承担80万元停工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河南省高院再审时对争议焦点逐一进行了审理。对于复工后工程款,因当事人除估算说明外无其他明确约定,且申请人未申请鉴定,法院维持原审按《情况说明》估算价款(1230万元)的认定。对于材料款扣减,钢材、商砼、木方款(共3,475,563.52元),再审法院认为申请人提供的采购、运输、签收证据能形成完整链条,具有高度可能性,予以采信,支持从总工程款中扣除;除锈款(4万元)有施工人员签字凭证,当事人无异议,予以扣除;车辆转让款(35万元),再审中申请人放弃该再审申请理由。对于停工损失(80万元),法院认为原审结合停工情况酌定此数额,已充分考量申请人利益,处理并无不当。
最终,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中关于工程款数额的判项,维持二审判决中关于XX公司返还保证金、赔偿停工损失(920万元)以及XX公司、XX公司赔偿停工损失(80万元)的判项,改判XX公司、XX公司支付李XX工程款25,174,436.48元及相应利息(此数额是在原二审认定的28,690,000元基础上,扣除经再审支持的材料款等3,515,563.52元后得出),驳回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整个案件过程中,鲁世超律师发挥了关键作用。本案经过了省高院的两次再审,第一次判决委托人需支付停工损失1000万元,经省高院再审审查后发还一审法院重新审理。重审一审阶段,鲁世超律师通过精彩的辩论和代理意见,成功将原判令委托人承担的停工损失1000万元改判为80万元。对于三百多万元的已付材料款,重审一审、重审二审均未予以认定,经鲁世超律师代理,省高院提审此案,最终依法将三百余万元的已付材料款予以抵扣。该案最终为委托人减损920万元停工损失和300余万元的已付材料款,高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律师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从繁琐的证据中筛选出有利证据,清晰地阐述法律观点,并且在再审等复杂程序中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鲁世超律师在本案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他不辞辛苦,不畏艰难,通过深入研究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为委托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成功实现了为企业减损的目标。这不仅体现了他在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素养,也为同行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参考经验。
鲁世超律师在其执业生涯中,凭借着对不同法律领域的深入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他的专业能力和执业理念值得同行学习和借鉴,相信在未来的法律工作中,他将继续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法律行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