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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建工纠纷,律师助力企业省千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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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3 · 1817人看过
导读:在当前建筑工程领域纠纷频发的背景下,律师的专业服务显得尤为重要。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的鲁世超自2022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超百件,尤其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等领域。在一起建工纠纷中,他通过不懈努力,为委托人减损上千万元,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展现出扎实的专业能力。
代理建工纠纷,律师助力企业省千万成本

一、执业概况:多领域开花的律师新秀

鲁世超是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自2022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10xxxxxxxxx7858,服务地区为洛阳,联系地址位于洛阳市洛龙区正大国际西区CPL-1201室(市民之家南)。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在建设工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70余件,其中房产案件占比约50%。同时,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以及人身损害领域(主要是交通事故,占比约5%)都有丰富实践经验。

二、建工纠纷:复杂案件引出重重争议

鲁世超曾代理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实际施工人李XX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保证金及停工损失。一审部分支持了李XX的诉求,XX公司、XX公司等不服上诉,二审维持了部分判项,对工程款数额进行了部分调整。XX公司、XX公司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申请再审并获得提审。再审申请人提出复工后的工程款应据实结算、已支付的多项材料款应从欠付工程款中扣除、判决承担80万元停工损失缺乏依据等诉求。

三、再审审理:法院逐一认定争议焦点

河南省高院再审对争议焦点逐一审理。关于复工后工程款,因当事人除估算说明外无其他明确约定且申请人未申请鉴定,维持原审按《情况说明》估算价款(1230万元)的认定;对于材料款扣减,钢材、商砼、木方款(共3,475,563.52元)因证据能形成完整链条予以采信,除锈款(4万元)有施工人员签字凭证且当事人无异议予以扣除,车辆转让款申请人在再审中放弃申请理由;关于停工损失(80万元),法院认为原审结合停工情况酌定此数额已充分考量申请人利益,处理并无不当。

四、判决结果:为委托人成功减损千万

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中关于工程款数额的判项,维持部分判项,改判XX公司、XX公司支付李XX工程款25,174,436.48元及相应利息,驳回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此案件经过省高院两次再审,第一次判决委托人需支付停工损失1000万元,经鲁世超律师努力,重审一审将停工损失改判为80万元。对于三百多万元的已付材料款,经其代理,省高院提审后依法予以抵扣,最终为委托人减损920万元停工损失和300余万元的已付材料款,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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