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基本信息
魏宪合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本科学历。自2010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610xxxxxxxxx5935,现任职于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是该所的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其联系地址在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长百精致荟八层,主要服务西安、咸阳地区,同时也为渭南、安康、商洛、汉中、宝鸡等地提供法律服务。他还担任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以及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其执业理念为“律师这行,本质是个手艺活。靠专业吃饭,凭良心做事,对得起委托,睡得好觉!”
整体办案概况
从执业以来,魏宪合律师累计办案已经超过2000多件,参与处理过众多法律事务,涉及企业经济纠纷、各类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争议、刑事辩护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领域。在法律服务中,他始终秉持认真严谨、精益求精的态度,注重时效性,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
处理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杨XX与被告杨XX、杨XX因租赁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原告委托魏宪合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双方于2013年3月1日签订《钢管委托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30984米钢管委托被告对外租赁,被告每年支付租金56000元,合作期最低5年。但被告自第二年起未足额支付租金,且未依约返还剩余钢管。原告曾于2016年拉走部分钢管14471.5米,剩余16512.5米钢管被告至今未返还,截至起诉时被告累计拖欠租金296200元。被告杨XX作为杨XX配偶,共同参与合同履行并使用租赁收益,原告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辩称合同期限为三年,已部分付款,未返还钢管系因原告未及时结算拉走。
法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5年4月21日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冻结被告银行账户资金420307.47元,并查封被告杨XX名下房产一处。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就合同履行、租金计算、钢管返还等事实举证、质证与辩论。最后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被告返还钢管,支付租金、违约金,同时对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进行了分担。
代理工伤行政诉讼
原告某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某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意见》及被告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复查答复》,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法定代表人是张XX,委托魏宪合律师和孟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原告为职工姬XX缴纳了2023年11月工伤保险,并于当月21日申请停保(次月生效)。姬XX于11月27日发生工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两被告以“停保后发生工伤”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
魏宪合律师代理原告提起诉讼,主张原告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停保操作次月生效,当月工伤保险关系持续有效。围绕缴费事实、社保业务操作规则及《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指出两被告仅依据形式停保日期否定实体参保状态,属于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庭审中,针对两被告的职权依据、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进行了系统性质证与辩论。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两被告作出的相关决定,并责令被告社保中心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的待遇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社保中心负担。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