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情况
钱飞律师于2018年开始执业,现担任江苏长林律师事务所主任,是该律所的创始合伙人,同时还是梁溪区金融委员会委员以及无锡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成员。他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系统接受过高等法学教育,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与敏锐的实务洞察力。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合同、婚姻、债务、公司纠纷等领域深耕,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00余件,尤其专精于合同案件。
处理产品责任纠纷
在2019-2020年,钱飞律师代理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河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XX公司、第三人浙XX公司因无缝钢管质量问题产生纠纷。2019年1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购买无缝钢管用于陕西某所订购的换热器。交付后,钢管出现裂缝问题,原告认为被告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待质量鉴定后再予以增加),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方积极抗辩
钱飞律师作为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所涉案货物不是被告提供的,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提供的产品符合原告要求和质量标准。因货物是向第三人浙江XX采购,要求追加浙江XX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同时指出原告无法证明所涉案货物是被告提供,无法证明销售者存在过错,无法证明所涉货物破裂的形成原因,现场勘验的货物破裂可能是外力导致,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各方举证质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营业执照、购销合同、技术要求、质量检验证明书、转账记录、照片、罚款通知、微信聊天记录、销售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被告对部分证据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提出异议,认为不能证明出现质量问题的货物是被告提供。第三人对部分证据的三性提出异议。被告围绕其主张提交了与原告、第三人的购销合同、技术参数、第三人的质量检验证明书及试验报告、增值税专用发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原告和第三人对部分证据也发表了不同的质证意见。
法院最终判决
法院综合各方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和当事人当庭陈述,认定2019年1月24日被告分别与原告、第三人签订的无缝U型管购销合同均已履行完毕。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因产品质量问题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但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损失,应承担不利后果,待证据充分后可另行起诉,最终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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