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背景良好李鉴春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获得法学学士学位。扎实的法学专业学习为他日后的律师执业生涯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使其能够在复杂多变的法律事务中,准确把握法律条文的内涵与外延,为当事人提供专业且可靠的法律服务。
执业经验丰富从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李鉴春已有多年的律师执业经历。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这些案件涉及多个领域,但他尤其深耕于刑事辩护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在刑事辩护方面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
刑事领域专长在刑事辩护领域,李鉴春尤为专精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此类案件占其承办刑事案件的约50%。同时,在掩饰隐瞒、帮信、诈骗、非法经营、开设赌场、强奸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他对这些不同类型刑事案件的深入了解和精准把握,使得他能够在具体案件中制定出针对性强、行之有效的辩护策略。
职务犯罪能力除了上述专长外,李鉴春在职务犯罪领域亦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他承办职务犯罪案件达40件,其中主要集中在职务侵占案件,占比约60%,并且熟悉贪污、受贿等关联案件的处理。在处理职务犯罪案件时,他凭借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和辩护。
担任多项职务李鉴春不仅是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还曾在2010年2012年担任周口师范学院经济管理系经济法学特聘讲师。这一经历使他能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进一步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此外,他还是河南法治建设法学专家智库专家以及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在地方法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案件基本情况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不起诉案中,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约定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张某租赁的脚手架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而是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撤离时未清点告知。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
全面核实证据辩护人李鉴春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立即围绕案件事实与证据体系展开工作。他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了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奠定了坚实的事实基础。
辨析主观意图李鉴春重点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清点告知,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从主观意图方面为张某进行了有力辩护。
明确刑民边界李鉴春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清晰地划分了刑民边界,为案件的定性提供了关键的法律依据。
提交专业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李鉴春迅速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构建了“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推动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进行审慎审查,充分发挥了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作用。
案件最终结果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阻却了刑事追诉。
案件辩护意义本案在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已被刑事立案侦查的情况下,通过李鉴春专业、及时的介入,成功为张某维护了合法权益。体现了他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厘清法律边界的能力,注重主观故意证据分析与论证的专业素养,以及审前辩护的及时性与有效性,在申诉复查阶段也保持了辩护成果,彰显了其辩护意见的扎实性与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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