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陈俊全律师就职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服务地区为南宁,联系地址是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他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其执业理念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同时,他还担任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以及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等职务。
执业年限与案件数量
陈俊全律师从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时间。在这段时间里,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其中,他深耕于刑事领域和民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且刑事案件占比约70%,可见他在刑事领域投入了较多精力并积累了丰富经验。此外,他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案件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担任法律顾问情况
陈俊全律师常年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法律顾问。这表明他在企业法律事务方面有一定的能力和经验,能够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和服务,帮助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处理日常法律事务。
重要刑事辩护经验
在刑事辩护方面,陈俊全律师有诸多成功案例。例如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终获得不起诉;李某涉黑案,最终只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故意伤害罪案,获不起诉;陈某猥亵罪案,获缓刑。这些案例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中的专业能力和技巧,能够为嫌疑人(被告人)争取到较好的结果。
蒙X寻衅滋事罪案例详情
在蒙X寻衅滋事罪一案中,公诉机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本案涉及多名被告人,包括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等,他们均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采取相应强制措施。陈俊全律师作为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参与了此案。
大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乘坐小电动车路过的蒙X、韦X等人吹口哨,引发双方争吵,进而发生斗殴。斗殴造成蒙Xx、韦X等四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各被告人持械积极参加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
陈俊全律师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首先,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理由是蓝xx等人的行为属于“无事生非”,事前双方素不相识,蓝xx辱骂、挑衅行为具有随意性;纠集人员是为了寻求刺激,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殴打行为时间不长,器械未实际使用,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其次,蒙Xx具有多项量刑情节。案发后,蒙Xx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鉴于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认定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但考虑到案发后各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相互表示谅解等情节,决定对各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
综合评价
从陈俊全律师的执业经历和具体案例可以看出,他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出色的表现。无论是在常见的刑事罪名辩护中,还是在复杂的涉黑涉恶案件中,他都能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辩护技巧,为嫌疑人(被告人)争取到有利的结果。同时,他在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方面也有一定的能力,能够为企业提供全面的法律保障。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他注重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和法律依据的运用,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和量刑建议,展现了一名专业律师的素养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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